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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个防范虚假诉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05:3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董碧水

  民事诉讼本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却故意制造虚假案件,利用合法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浙江愈演愈烈(本报11月11日曾报道)。

  12月15日,为防范屡屡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据了解,由高级法院专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规定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高院定义的“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意见》确定了虚假诉讼容易发生的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意见》同时明确了虚假诉讼嫌疑的表现形式: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等。

  《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或责令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利害关系人通报,通知其参与诉讼;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并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意见》中还特别规定,对债务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防止发生虚假诉讼。

  《意见》明确,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起诉。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将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律师法》规定吊销其执业执照。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据浙江省高院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全省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杰说,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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