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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就在身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07:10  大河网-大河报

  

知识产权就在身边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马青来

  提起“知识产权”这个词,不少人会有事不关己的感觉。其实不然。你无意间从网上下载一个彩铃、一首歌曲、一部电影,就可能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部分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提醒全社会——

  网络传播侵权成热点

  案例一郑州市回民中学未经许可,擅自将《销魂一指令》等14部作品上载到其主办的网站上进行公开传播。2007年11月,北京三面向公司认为郑州市回民中学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

  今年6月初,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京三面向公司受让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作品刊登在由其所主办的网站上,既未获得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其行为已构成对北京三面向公司权益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案例二另一所学校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也因在其网站播放电影作品《兄弟之生死同盟》成为被告。原告网乐互联公司拥有电影作品《兄弟之生死同盟》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2008年3月,该公司发现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未经授权,在其所属网站上播放该电影作品,遂起诉到法院。11月2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既未征得网乐互联公司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网乐互联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网乐互联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案例三中凯公司独家拥有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7月,中凯公司发现金蜘蛛公司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金蜘蛛网吧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提供《宫S》在线播放,并为此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凯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告金蜘蛛公司在线播放电视连续剧《宫S》的行为。金蜘蛛公司在其服务器上复制电视连续剧《宫S》用于盈利性质的在线播放,既未征得中凯公司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对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金蜘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点评:

  朱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网络传播侵权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案的新特点。一些网站喜欢在网上刊登别人的作品来丰富自己的信息资源。但由于网络本身具备的一些特点,也使网络文学在著作权方面发生了不少纠纷。一批以诉讼为生的版权代理公司应运而生。2008年上半年,一些知名网站和公司纷纷被告上法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多起类似案件,侵权人均败诉承担责任。

  从司法角度分析,目前该类纠纷中存在侵权成本低、风险小、行业监管不力、立法相对滞后等现状。一方面,著作权人应该主动推动正版经营朝低价方向发展,让更多人能够承受正版的价格,这样或许比反复诉讼更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们不要一味拿技术作为挡箭牌,应主动尝试与著作权人分享网络传播这块“蛋糕”,获得名正言顺的“阳光下的利益”。

  企业傍名牌也侵权

  案例一河南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同名而成为被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是一家以投资开发销售房地产为主业的集团企业。其集团有18家公司以“世纪金源”、“金源”为企业字号,开发的楼盘也多以“世纪金源”、“金源”为楼盘名称。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金源第一城”、“金源城上城”后,原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认为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1月25日,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原告于2001年9月成立,已在全国房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世纪金源”、“金源”这两个商业标识成为原告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无形资产。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以及开发的楼盘名称中使用这两个商业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且易混淆被告开发楼盘的来源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不得在企业名称以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使用“世纪金源”、“金源”这两个商业标识,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其公司网页上刊登致歉声明。

  案例二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米兰春天”文字商标。郑州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规范使用,而在其门店门头装饰上突出使用“米兰春天”四个字,并在其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米兰春天”文字作为其广告宣传或标识的主体,所使用文字与原告的“米兰春天”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所标示的服务提供者为“米兰春天”的商标所有人。法院认为,被告郑州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应当停止其上述突出使用“米兰春天”文字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兰春天”文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门头装饰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米兰春天”文字,赔偿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点评:

  龚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一种标记。它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用来标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与他人生产、销售、提供的同类商品、服务相区别。商标还可以起到宣传商品和服务的作用,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选用。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两个案例提醒企业,在核准登记名称或宣传时,不要与相关知名、著名企业商标相近似,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擅播电视剧输官司

  案例一中牟电视台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播放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享有著作权的国产电视连续剧《闯关东》。2007年7月,被告中牟电视台未经山东影视中心许可在该县电视台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涉嫌侵权,山东影视中心遂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1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影视作品的放映权受到法律保护。中牟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既未征得山东影视中心许可,也未向山东影视中心支付报酬,更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山东影视中心放映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令被告郑州中牟电视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点评:

  王富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概念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而电视台在播放他人作品时,就更应取得授权,否则就会面临诉讼纠纷。《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谢红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明确了,纠正违反规矩的官司也随之增多。就像知识产权官司一样,自2004年以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22件,受案标的1.43亿元,郑州中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数量上已占全省的70%。不仅推动了郑州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还为郑州创建创新型城市提供了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是把双刃剑,既能带来利益、激励创新,也会限制相关信息知识传播与应用,尤其当知识产权被滥用时,将严重限制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法本身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必须鼓励科技文化的发展,这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进步的必要基础;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又必须给予权利人适当的专有权,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他们开拓创新的动力,而这种专有权反映到市场份额上往往又体现出一定的垄断特征。知识产权法天生就是平衡的产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是把双刃剑。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给知识产权审判带来了难度,因此需要法官具备高超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平衡好各方的利益。

  庆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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