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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想“变脸”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履行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07:30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王永峰

  本报讯 房子卖出后,房价不断上涨,卖房人迟迟不愿协助买房人办理房产证。12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一审判决卖房人必须协助原告赵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4月,原告赵先生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购买郭某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420㎡,房屋单价为3000元/㎡,总价款126万元。双方约定:交钥匙时首付120万元,待办理完土地证、房产证后结清余款。

  合同签订次日,赵先生支付郭某120万元。同日郭将钥匙及该房屋交付赵先生使用。由于房价上涨,被告郭某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履行合同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提出反诉,称房屋买卖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合同,截止到2007年4月7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郭一直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书,该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因失效而自动解除,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因失效而自动解除,并判令原告赵先生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时起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20万元,被告也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郭某必须协助原告赵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驳回了被告郭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失效自动解除的反诉请求。

  线索提供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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