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我们,与法治同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07:53  法制日报

  

我们,与法治同行

  申请国家赔偿金283万多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决定赔偿13万多元,在曾被错判无期徒刑的“杀人犯”吴鹤声看来,这一赔偿结果显然无法弥补自己的8年冤情。根据吴鹤声的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举行首次国家赔偿听证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吴鹤声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陈勇摄

  17 【公司法】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阎军李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公司法,在今天下午闭幕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还决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在北京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称,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确定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993年12月30日一版

  □胡利玲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立法始于1979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它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外资领域的第一部公司立法。此后,1983年开始了公司法的起草工作,并最终于199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先后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进行了3次修订,其中尤以2005年的修订规模最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变化和发展,并渐趋完善,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社会责任等方面可以体会到这一点。

  对公司财产权性质的认识,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争论,渐从混沌到理性。在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中,一直存在着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的错误认识,且直接体现在原公司法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该规定不仅导致了产权不清,且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基础。为此,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删除了上述规定,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的这一变化,将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法人人格以及公司独立责任紧密结合,明确表明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特性,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性认识的理性与成熟。

  1993年公司法中,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独资公司外,不允许其他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实践中规避法律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却难以禁止,使法律的权威性荡然无存。为此,新公司法设专节规定了一人公司,明确承认了其合法地位和法人性。我国公司法的变化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明智选择。

  对公司的社会责任,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未予以充分重视。随着公司制改革的发展,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不断出现。为此,新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如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利益保护等。

   18 【依法行政】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改革有序地进行。

  李鹏指出,要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健全经济立法,把成功的改革一步登天和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以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有秩序地进行。要尽快提出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草案,同时抓紧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依法行政”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1993年3月16日一版

  □莫纪宏

  在我国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中,最早提出依法行政概念的文件是199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该报告中提出“做好民事、行政审判和告诉申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同样的形式提出“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既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见,依法行政概念首先不是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文件,而是来自于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各级人民法院。这一现象的存在是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相吻合的。也就是说,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出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首先来源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外部压力,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身自发的要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依法行政要求后,1993年3月15日,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依法行政。从1993年之后,依法行政这一法治价值得到了党和国家各项重要文件的肯定和支持。

  作为依法行政内涵的完整表述是通过国务院在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得到体现的,并在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依法行政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以下6项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为了保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纲要又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全方位、高标准的全新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将各级人民政府都建设成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地在实践中得到实现。

  只有政府守法,同时也只有从“法治政府”的意义上来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核心环节,是我国法制建设各项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19 【知识产权】

  本报北京8月5日讯记者钟鞍钢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同时宣布成立。这在全国法院中是首家。1993年8月6日一版

  □刘银良

  30年前,我国还很少有人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30年后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深入人们的社会生活,成为我国科技、经济、文化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产权交易的主要对象看,当今的知识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知识产权经济。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的发明创造可获得专利权。商标是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指引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果一个商标为消费者广为知晓,其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该商标就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既有精神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有经济权利如复制权、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基本可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工业产权一般需申请人向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授权后才可享有。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非依法律或合同的实施。与一般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有3个重要特点: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是无形的;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仅在权利人取得该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再次,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一般仅持续有限期间。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保护和救济主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但在我国还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权利人在受到侵权后可请求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救济。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色之一。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决定后都有司法救济可予以补正。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假冒商标罪,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成立国家专利局,在此后10多年间,我国先后颁布商标法(1982)、专利法(1984)、著作权法(1990)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并签署加入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至90年代初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008年,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战略从此成为国家重要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0 【中南海讲法】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记者阎军党和国家领导人议事的重要场所———中南海怀仁堂今天成为讲授法律知识的课堂。中共中央根据司法部党组的建议,在此专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

  年仅39岁的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曹建明是法制讲座第一讲———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及其关贸总协定的主讲人。江泽民、乔石、李瑞环、刘华清、胡锦涛与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一起饶有兴味地听取了曹建明的讲授。1994年12月10日一版

  □胡水君

  1994年底和1995年初,中央根据司法部党组的建议,接连两个月在中南海怀仁堂为中央领导举办了两场法律知识讲座。从此,中南海讲法,在后来的15年间成了中央领导集体学习法律知识的一种持续不辍的制度。自1994年底至2008年11月底,中南海讲法总共20次,几乎每年1到2次,这在中外历史上是罕见的。在这15年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写入党的报告,而且写入国家宪法,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而这与中南海讲法无疑有着紧密关联。可以说,中国法治进程的起步和推动,都借助了中南海讲法的一臂之力。

  中南海讲法,首先是一种集体学习形式。一方面,中央领导集体学习,凸显出在分工细密、信息庞杂、变化迅速的现代社会不断学习的必要性。仅就法律知识而言,诸如宪法、物权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都已形成非常专门的领域,即使法律界人士,也未必能够对这些专门领域全部精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门知识也发生着更新,因此,经常学习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中央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凸显出法律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也显示出中央领导带头学法并以此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鲜明态度。15年间,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在两年半时间集体学法5次;十五、十六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法各7次;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的44次集体学习中,对法律知识的集体学习约占1/6;而且,十六、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开头,凡此都表明中央对于法治建设以及学法的高度重视。

  就具体过程而言,中南海讲法,并不仅限于法学专家为中央领导讲解法律知识,它其实也包含着中央领导在法学专家讲解过程中与法学专家一起讨论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在法学专家讲解完毕后就有关法律主题讲话。从历次“讲法”看,专家讲解、共同讨论、领导讲话构成了中南海讲法的3个环节。由此而论,中南海讲法,实际上为学术与政治相互交流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经过精心研究和科学论证的法学理论通过这一平台很可能影响或转化为政治决策。1996年,王家福研究员在中南海讲解“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后,次年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特点上看,中南海讲法,汲取了我国传统的“经筵”制度的优点,但就集体学习讨论法律知识而言,它又具有明显的现代特征,由此成为中外历史上一种独特形式。执政者通过中南海讲法这一形式,留心学问,勤求治理,讲求实效,民主法治国家的实现应是指日可待的。

  21 【国家赔偿】

  本报北京5月12日讯记者阎军李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闭幕。会议对12项议程作出决定,其中5项是对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赔偿法经表决获得通过。

  国家赔偿法以122票获得通过。此法共有6章35条,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3日一版

  □王磊

  为什么1994年会制定国家赔偿法呢?首要的原因还是为了落实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其次也是为了落实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现在回想起来,1994年那个时候能够制定这样的赔偿法还是难能可贵的,因为当时的行政诉讼法制定时间不长,“民告官”的观念还没有那么快地被政府官员所接受,很多地方的官员在行政诉讼中不愿当被告,当被告了也不出庭,关键是思想问题,观念问题。但毕竟已经有了行政诉讼法所包含的“民告官”理念,并逐步在被官员们接受,所以,国家赔偿法制定的时候应当说在思想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其实,在行政诉讼法之前就有了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但宪法的规定并没有进入操作层面,因而,国家或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做错事并由此而赔偿的观念没有显得那么普及。当然,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我们国家早就有了一些做法,但那时主要是依靠政策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例如,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打倒“四人帮”以后所进行的平反冤假错案,平反的措施就包括经济方面的赔偿等。

  现在大家又在讨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很多问题都在引起人们关注。应当说,当初所制定的国家赔偿法是一次观念的解放,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国家财力的增加,政府责任制度的推广,修改当年的国家赔偿法也是很正常的。立法意味着某种观念的解放,而修法意味着观念解放的继续。

  22 【王海现象】

  高层人士谈“王海现象”

  专门购买假货进而索取加倍赔偿,自“消法”实施以来,王海是第一人。由此,“王海现象”也成为广为议论的话题。应如何评价?近日国内一些高层人士从不同角度对“王海现象”作出了深入分析,今天本报特刊出他们的看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李保国:王海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消法”规定的,他这么做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称赞。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李必达:“打假”积极分子王海受到表彰和奖励,我代表公平交易局对此表示坚决地支持。

  1996年1月3日一版

  □王萍

  我国1993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承认惩罚性赔偿。

  这一规定最初并未引起太多的关注,然而时隔1年之后,因为一个22岁的小伙子以此为依据购假索赔,并引发了之后被称为“王海现象”的连锁反应,才将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推向了舆论的前沿。多年来,对于“王海现象”争议主要集中在知假买假可否索赔,以索赔目的买假的人是不是消费者,以索赔来获利的行为是不是应当支持等问题上。其实从法律的角度看,所有质疑都是指向同一个问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这一名称已经揭示了他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范式,让他们知道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惩罚性赔偿的示范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维权者的鼓励。为什么要用更多的赔偿来鼓励消费者维权呢?原因有三:一是因为维权之路艰苦,是有非金钱成本的,王海的经历已足以说明了;二是因为维权之人罕有,就是在国人权利意识如此强烈的今天,为买的东西不好打官司的人还是少之又少;三是因为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公众的监督,如果每个人都因为怕麻烦,靠自己的隐忍去消化矛盾,矛盾可能不会暴发,但也永远不能得到解决。

  另一方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所谓警示,无非是为了遏制可能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交易公平的行为。在经营者欺诈的情况下,对其课以更高的赔偿,除了告诫行为人之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对其他人类似的行为提出预警。

  惩罚性赔偿,也被称为报复性赔偿。传统民法上,受害人能得到的赔偿,只是恢复性的救济,从受害人的角度,对违法者没有任何的惩戒,这远远达不到规范目的的要求,所以才要设定惩罚性赔偿。

  法律的报复性规则既然允许受害人“报复”,对其主观状态的要求,当然是比较宽容的。例如:王海式人物到底基于什么目的去购买商品,是不是知假买假,是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消费者,这些对受害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都是可以被忽略的。原因是,不管他们购买目的是什么,不管他们在知晓还是不知晓的状态下进入这个交易,索赔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没有这个前提,不管他们有什么目的,依旧必然、也只能是消费者。

  23 【97年刑法】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完成预定的各项议程、通过各项议案之后,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两部法律在今天的会议上得到通过。这就是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刑法的修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刑法,由1979年制定时的192条增加到现在的452条,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它将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5日一版

  □周海洋

  刑法以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方式让人们感知它的存在,因此,在一个彰显人权,崇尚自由和珍爱生命的国家里,刑法应当是精确的,刑罚的适用是被精打细算、斤斤计较的,这是社会各项文明发展的必然。1997年刑法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确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标志着我国刑法由粗放走向精确、由注重实质合理性向注重形式合理性的转变,我国刑事法治开始成熟起来。

  “97年刑法”的精确性具体体现在:一是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尽可能做到了清楚明确,大大减少了模糊语言、不规范语言的运用,取消了“79年刑法”中的一些“口袋罪”,对原来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几个罪名进行了分解,对性质相异的一些犯罪的归属顺序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一些不适应现实状况的罪名;二是对各种犯罪尽可能规定明确清晰的犯罪构成要件,减少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适用;三是根据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的需要增加了大量的新的犯罪,由原来的100多个罪名增加到413个。罪名的增加虽然扩大了入罪范围,但是其去除了认定犯罪的含糊性和不可预测性,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世界刑事法治发展趋势;四是法定刑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与配置明确恰当。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并不等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化”,同样,精确的立法规定也不等于精确性在司法中的实现,而司法的精确才是最终的目的。“97年刑法”颁布后,两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在将“97年刑法”推向司法精确的道路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对刑法条文解释精益求精的追求和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和探索。当前,关注刑法解释的学者越来越多,关于刑法解释的论著的质量越来越高,国外一些解释方法和理论不断被吸收到国内来,我国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的质量和精准性也不断提高,这些都有力地推动着刑事司法精确性的进展。司法实务部门,从最高司法机关到基层人民法院,也在进行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和探索,为刑罚的精确适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