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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生命力所在

  苗延波

  本报记者 曾献文

  12月6日上午,华中师范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揭牌成立。苗延波教授在成立大会上呼吁,中国商法的创制今后必须重视和培育商人精神,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生命力所在。会下苗延波接受了本报的专访。

  记者:苗教授,你好。你如此赞赏商人精神的理由是什么?这看来似乎有点类似于韦伯所谓的新教伦理孕育了资本主义的思想。

  苗延波:商法的源头可追溯到早于资本主义的古罗马,但商法的真正发展和成熟却是在资本主义阶段完成的。今天,我们研究和建构商法的地位、价值、目标,不能不首先对商人和商人精神作番去意识形态的分析。这是一种历史的分析,也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而这种分析的结果,恰恰支撑了我的上述观点。

  记者:商人和商人精神是否就是你解剖商法的两个细胞,或者说,商人和商人精神就是决定商法一切发展变化的两个基因?

  苗延波:在我的研究中,商人和商人精神确实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这可能是许多学者不曾注意,甚至是淡忘的地方。或许,因为商人、商人精神和资本主义有着水乳交融的关系,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下,与资本主义一起作为一盆脏水给倒掉了。但正是这种研究起点上的差异,使得我的研究结论与众不同。

  记者:我理解你的意思。如果淡化意识形态,或者把资本主义视为能够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机制,那么,商人和商人精神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可能需要一个新的评价。这一点,对于我们研究商法如何为今天的经济发展服务,意义重大。

  苗延波:是的,一般来说,商人就是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利润的人。但是,这样一个定义无法让今天的人们发现商人极其丰富的历史内涵。所以,我们必须回到西方历史的隧道中去考察。我们知道,随着古希腊城邦的衰落和消亡,希腊人特有的城邦整体主义观念也随之而去。在罗马人及后来的中世纪人那里,人们不再视政治生活为人生价值实现的唯一场所,他们转而追求私人生活的富足和安全。随着罗马对外扩张的进行,罗马商业在整个地中海地区达到了空前的繁华,出现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私法。但是,随着后来罗马帝国崩溃和蛮族入侵,西方经济出现了巨大倒退,进入到黑暗而漫长的中世纪。中世纪是一个“弱政治”社会,作为最高政治权力的封建王权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几乎丧失,由此产生了在罗马废墟上的自治城市。按照西方经济史学界的权威认识,“新城市中心的兴起和成长代表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革命的转折点———它给了西方历史独一无二的和奇特的特性。一切后来的发展,包括工业革命和它的产物,其根源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代的城市发展。”可以说,欧洲中世纪城市的特性就是追求自由、财富和冒险。而建立这种城市的人,恰恰是商人和来自农村庄园的手工业者(其实也是商人)。

  记者:确实,西方的文明史无异于是一部城市史。不了解西方城市的缘起,就无法了解西方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制度。是否可以进一步说,不了解西方商人的缘起,就无法了解西方的城市和商法?

  苗延波:我认为是这样的。商人最初是一些为了逐利而冒着生命危险,穿越莽莽丛林和茫茫戈壁的人,他们带着货物或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一路兜售。当时,他们被戏称为“泥腿子”,是嘲笑、侮辱甚至仇恨的对象,但是,他们具有自由、敢于冒险和人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财富和地位的精神与信念。后来,这些商人在水陆交通便利的那些被废弃的罗马城堡下或旁边定居下来,开始建筑土墙、篱笆,设置永久性的自由贸易据点。就这样,城市化开始了。同时,在“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即在城市居住满一百天的可以获得自由民身份)的影响下,一些不堪压迫的农奴,以及通过赎金或货币地租换取自由身份的庄园手工业者,纷纷涌入城市,城市得到了进一步的壮大。在11世纪末到12、13世纪的西欧,出现了许多这样的城市,如多瑙河上游和莱茵河流域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米兰和汉萨等。这些城市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自治,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商事法律,组成了商人法庭,自由自主地决定着城市的一切事务。由商人到城市再到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西方文明,应该是没有人能够否认的一种研究路径。

  记者:如果说商人是追求自由,敢于冒险,向往人人可以凭借自身努力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人,那么,商人的这些品格是否就是你所说的商人精神?

  苗延波:是的。商人精神就是一种自由、冒险和创新的精神。这种精神与你所说的韦伯的资本主义精神有相似的地方,但不等同。实际上,不管如何评价商人精神,这种精神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正如韦伯之后西方另一个著名学者熊彼特所言,经济增长的动力在于企业家精神。没有企业家精神,就没有经济创新,没有经济创新,就没有国民财富的增长。这种企业家精神,可以说就是商人精神的时代翻版。

  记者:现在国内学者反对商法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理由,是原来作为一个特定阶层的商人现已不存在,因此作为商人身份法的商法也丧失了独立的价值和功能。如公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都有从事工商业的自由。你如何看待这样的认识?

  苗延波:商人作为一个特定阶层现在是不存在了,但是,商人的湮没并不意味着商人精神不再重要,商人精神从此要销声匿迹。相反,现代商法照样要体现和弘扬商人精神。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无论是在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乃至古罗马,还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经济和市场永远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因为人的理性总是有限的,而信息也总是不完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的语境下,人类从古至今一直面临着同样的困难。克服这种困难,过去、现在和未来同样需要商人精神。

  记者:商人精神既然如此重要,我们的商事立法是否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

  苗延波:实际上,凡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法律法规,无不体现了商人精神。不体现商人精神的商法是不存在的———这就是商人精神作为商法的基础的意义所在。但是,目前商人精神的这种地位和意义还没有在我国商法中得到应有的体现,还缺乏用商人精神来审视商事立法的勇气和力量。现在商事立法关于商人精神的体现大都是“鼓励交易”,仅此而已,未能深入到商人精神对于财富生产、经济创新和人性释放的意义领域。如果中国的商事立法不能立足中国本土,体现和呵护这种商法精神,中国的商法就不能产生任何创造性成果。这就是我呼吁未来中国商人的创制需要重视和培育商人精神,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生命力的意义所在。

  如果将来有可能出台一部《商法通则》的话,在这部起着商法总则作用的立法中,就应当包含或者体现出来诸如商人调整对象、商法基本原则、商事主体的范畴、商人的基本精神、商行为的范畴、商事责任等内容,以完善和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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