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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

  两年前的5月,一起强奸案的卷宗摆上我的案头。据公安机关提捕意见书认定,当年5月2日上午8时许,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某村村民季伟、鲍某在村南一段路沟捕鱼时,见一“面生”的哑女由南向北往村子里走去。季伟对鲍称自己回家换鞋,骑上自行车尾随哑女至村部西南约400米处水沟附近,将哑女按倒在水沟南侧强奸。哑女名叫黄梅,是本村王某之妻,时年36岁。当天下午16时,王某报案,季伟被抓获。

  这是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不仅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强奸犯罪事实,而被害人也不懂“正规”哑语,与他人交流十分困难。

  39岁的季伟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他前四次供述均坚称自己从没离开过捕鱼地点。在后来的供述中,他才不得不承认自己曾离开过50分钟、骑自行车回家“换鞋”。而在正常情况下,这段路程来回只需几分钟的时间。季伟说,他路上遇到一个熟人,说了“半个小时”的话。但据对方证实,他们见面说话的时间前后“不过五六分钟”。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找来哑语教师对黄梅进行询问。黄梅用不规范的哑语手势陈述了自己被一个“八字胡、瘦脸”男人(符合季伟的体貌特征)按倒在沟边、扒掉裤子然后强奸的经过。在表达不清之处,黄梅还画图示意。

  对于季伟涉嫌犯罪的事实我一度基本上形成了“内心确信”。然而,经过仔细分析我却发现,这起强奸案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在被害人内裤等处并没检查到精斑;其次,公安机关对“作案地点”的勘察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第三,公安机关让黄梅对季伟进行照片辨认时,黄梅虽然直接指认了“八字胡、瘦脸”的季伟,但在这组照片中,只有季伟留“八字胡”,辨认结论难有说服力。而无论认定季伟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必须要有犯罪事实这个前提的存在。因此,虽不能完全排除季伟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但对其“宁纵勿枉”或许就是唯一的选择了。

  有鉴于此,我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季伟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后得到了本院检委会的支持。公安机关随后将季伟释放。此后我再也没见到过黄梅,但每每想起她,我总是会有一丝愧疚。我对未能将季伟绳之以法心有不甘,但理智又告诉我:事实的真实并不等于法律的真实。

  我想起了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却发现众多证据受到了“污染”:不仅证据之间逻辑上不严密,而且办案人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最终大陪审团宣布杀妻罪名不成立。事后美国的媒体对公众作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y““。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前一个问题是实体正义,后一个问题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同时还将防止出现更大的不正义。对季伟疑罪从无、宁纵勿枉,正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令我略感欣慰的是,这起特殊的强奸案受到了本地司法部门的关注。2007年8月,徐州市检察院邀请了部分在徐高校的法学教授以及律师、法官等法学实务界人士,就季伟案证据认定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我也应邀与会。我相信,作为一名普通的检察官,依法处理每一起案件,都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系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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