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个体司机刘某与相识相交的司机朋友程龙、张某、杨某等12人共同饮酒后5天,程龙感到头疼、胸闷到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17日,记者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处当日与程龙共同饮酒的刘某、张某、杨某等12人共同赔偿程龙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8263元,并赔偿死者家属相应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
程龙与张某等12人均系个体汽车运输司机。2005年5月3日下午5时许,因刘某购得二手车一辆,程龙及张某、杨某等12人先后到刘某家中庆贺。其间,12人明知程龙患有心脏疾病不能喝酒,仍与程龙一起在刘某家中喝酒至当晚8时许。酒后,程龙与张某因故发生争执并撕打,被他人挡开后,程龙在齐某的陪同下到甘州区中医医院看伤治疗。经医生诊断,结论为:颅脑损伤、左面部软组织损伤,遂在医院留观治疗。当晚9时许,程龙就将自己被张某殴打一事向甘州区火车站派出所电话报案。次日,程龙在医院治疗完毕后,回家休息。2005年5月8日晚,程龙感到头疼、胸闷,再次到中医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甘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明确,认定程龙死亡与饮酒和外界因素的刺激(推拉或打击)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程龙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程龙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被告的行为对程龙的死亡仅系诱发因素,且该诱发因素与程龙的死亡相隔时间较长,故结合被告的具体行为与程龙死亡的间隔时间及该案的其他情节,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10%为宜。其中被告张某酒后与程龙推拉、打击,较其他被告对程龙的侵害严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等11人明知程龙患有心脏疾病不能喝酒,仍与程龙一起长时间共饮,均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