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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坠落砸人头 房主赔偿1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10:19  燕赵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骆新颖 记者 张瑞谦)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楼房玻璃坠落致人三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房主张某某赔偿受害人小王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2万元。

  小王一直在市区从事装修,当他在一座临街楼门脸处装修时,被三楼张某某房屋的临街窗户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当即由120送到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小王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异物存留、脑挫裂伤、颅内血肿、粉碎性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元,治疗终结后经法院委托进行伤残鉴定,小王的伤情为三级伤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小王提供的证据及在场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张某某的三楼临街窗户玻璃坠落致伤小王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某虽辩称其他施工人员用电锤打窟窿、装卷帘门等震荡可能使玻璃坠落,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某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小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应当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没有经过装修改造的年代较长的楼房,一般是外开扇的木窗,窗户玻璃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作为房主要注意维护,保持安全,或者更换为铝合金推拉窗,减少玻璃坠落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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