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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起纠纷 法官巧审“鸳鸯”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10:41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朱江 记者 张发平) 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签订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协议,由此产生矛盾而诉至法庭。近日,庐江法院通过悉心调解,终于化解了这起“鸳鸯”合同纠纷。

  2004年5月18日,原告庐江县某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与被告庐城镇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开发该地商品房工程。当时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书(俗称“鸳鸯”合同)。两份协议书虽均约定由原告庐江县某单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被告出资进行合资、合作开发商品房。但双方提供的协议书内容差异较大,原告所持的协议书内容有“该工程结束,原告在原场地分得5间门面房屋”。而被告人的协议书内容为“原告分得5间门面房屋,在主体工程结束以后,委托被告代为出售原告分得5间门面房屋,被告应上交原告纯利润32万元”。可是,被告人将原告分得5间门面房屋对外出售,原告在无可奈何之下只好诉至法庭。

  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办案法官巧妙通过“面对面”和“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在第四次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即被告给付原告方5间门面房屋款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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