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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明向立法会引介<维护国家安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11: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将于19日下午举行大会,届时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将代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引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内容。

  据立法会的议程安排,特区政府代表将在19日的全体会议上引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至于立法会对该法案的一般性审议及表决程序,将安排在以后的大会进行。如果法案获一般性通过后,将交由立法会的常设委员会审议。

  特区政府在陈述提案理由中指,澳门在回归祖国后,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已失效,澳门现行的有关刑事法律中仅有保护本地区安全的规定,没有对应于《基本法》第23条禁止事项的法律条文或单行法律。

  无论从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还是从完善澳门本身的法律制度出发,澳门特区有宪制责任和实际需要制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以填补法律空白。特区政府早前已就《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内容,在40天的咨询期内收集社会意见,期间得到不少建议及反馈,社会各界的主流意见普遍赞成有关立法。

  《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原则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以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领土完整、内部和外部安全;坚定维护《基本法》规定的澳门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与自由;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刑罚须能反映该等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法案应《基本法》23条规定,严格规定以下7种行为,包括禁止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

  法案建议触犯叛国罪、作出分裂国家行为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者,均最高可判处15至25年徒刑。触犯煽动叛乱罪可判处1至8年徒刑;窃取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内部及对外安全利益,将判处2至8年徒刑;进行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的相关间谍活动,被判处3至10年徒刑。此外,作出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三项犯罪的预备行为,也须处罚,处最高3年徒刑。

  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关的组织或团体要以罚金或禁止在澳门活动等刑罚进行惩处,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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