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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销赃遇窃贼光顾 “竹篮打水”仍被依法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16:30  红网

  红网株洲18日讯(通讯员 李江发)遇到好心人帮忙打水,竟为骗局一场,骗子得手后准备销赃,却又遇窃贼光顾。这一连串咄咄怪事就发生在茶陵县某乡镇。18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涉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

  今年19岁的曾某,小学没毕业就溜达于市井,不学无术而又好吃懒做,终日沉溺于牌场和游戏场所。

  2008年8月12日下午6时许,曾某打完牌后,坐牌友的摩托车去浣溪镇上某快餐店吃晚饭。在快餐店门口,曾某碰到准备开摩托车去打水的老板娘胡某,曾某想起自己无钱花,起了骗摩托车卖钱去打牌的念头,便谎称帮胡某去打水,骗得胡某摩托车后,径直开到县城。由于当晚天色已晚,找不到买主,曾某将摩托车停放在汽车站旁一网吧门口,自己去网吧上网。次日清晨,曾文华走出网吧准备开摩托车去卖掉,却发现摩托车人偷走。曾某又急又恨却又害怕公安机关找上门来,便于当日乘车到温州躲避。

  在温州躲了两个月后,曾某以为万事大吉,便从温州返回茶陵,继续过着悠哉的生活。2008年11月5日晚7时许,曾某在马江镇墟上碰到小学校友毛某,看到毛某的摩托车时,再次起了骗车卖钱的念头。曾某故伎重演,假意向毛某借车,得手后将摩托车开到熟人处寄存。次日又将车开到浣溪墟上叫卖,正当曾某与人讨价还价时,被接到报案的民警当场查获,曾某的两次诈骗涉案金额达4300元。

  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在提审曾某时,曾某辩称诈骗胡某的摩托车被人偷走,不应算进自己的涉案金额。检察官立即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属于行为犯,一旦诈骗完成,犯罪既遂,就应该承当刑事责任。听了检察官的教育,曾某低头不再言语。

稿源:红网 作者:李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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