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鹏
5月份,岳女士从藁城市通安东区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她与原房主定下协议,先前与房子有关的费用由对方承担。11月上旬,她向物业交纳取暖费时却被告知,原房主还欠物业6000元钱取暖费,岳女士要想供暖必须把这部分费用补齐。这让岳女士很不理解:“原房主欠费为什么让我们补齐?”
岳女士告诉记者,今年5月份,她经人介绍购买了一套藁城市通安东区的二手房。办理过户时,双方定下协议,明确说明先前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全部由原房主承担。11月上旬,岳女士到物业交纳取暖费时却被告知,这处房子还拖欠取暖费6000多元,她只有把这部分费用补齐,今年才能正常供暖。对于岳女士“已经和原房主立下协议说明费用由对方承担”的解释,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岳女士可以找原房主理论。由于双方坚持己见,直到现在,岳女士家也没有用上暖气。
1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负责该小区物业工作的藁城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处一位李经理。他告诉记者,该小区是藁城市物资局上世纪90年代开发的房子,小区物业管理一直十分混乱,直到4年前,他们接手该小区物业工作后,小区各项工作才逐渐恢复正常。对于岳女士家供暖问题,李经理表示,岳女士要想正常供暖,只能敦促对方交费或者自己尽快把费用补齐。
针对岳女士的遭遇,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的王海鹰律师表示,房产证就是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有效证明,岳女士持有的过户手续就能证明原房主身份,无论原房主是否在物业公司进行过登记,他对持有房屋所有权期间发生的费用就应该承担,而且岳女士与原房主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说明自己不承担原来的债务,那么物业公司就应该向原房主追讨这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