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中国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严格限定公路收费年限,杜绝通过转让随意延长收费年限的行为。这是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18日在中国政府网进行访谈时做出的表示。
明确禁止四类转让行为
徐文兴介绍说,10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项目本身需要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不允许转让。
《办法》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转让期满须由国家收回
徐文兴说,转让期限已满的收费公路,须保证相关设施良好并由国家无偿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同时给予受让方补偿。
徐文兴表示,正在酝酿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实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 新闻分析
发展收费公路是经济需要
从目前我国公路交通的发展实际看,不论是路网规模、路网结构,还是服务功能,都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指出,虽然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公路处于大建设、大发展时期,财政资金投入占公路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
徐文兴介绍,以2001年至2006年全国公路建设投资情况为例,国家财政投资所占比例已从20.22%降到了11.09%;而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比例却在不断上升。这个事实说明,在现阶段,公路建设所需的资金还难以由各级财政完全承担。
徐文兴指出,在坚持和强调公路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属性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我们也还需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路建设,这既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是弥补政府投资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