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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要说明 不告知没有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03:33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18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陈燕(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我于2008年1月份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今年8月份体检时我查出“子宫肌瘤”,花去医疗费近6000元,现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料,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此病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他们可以免责。但实际上,在我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此病不在理赔范围内,请问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陈律师: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相关的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应该向你进行理赔。

  柯小姐:我家住6楼。最近,我在洗澡时,5楼住户反映浴室屋顶漏水。检查发现,是楼下住户靠楼板处的管道坏了,坏的部位属于他家范围,请问维修责任在谁?

  陈律师:如果经房屋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是由于你家装修不慎造成的漏水,那么你是不需要承担维修责任的。

  陈先生:我母亲今年8月被一工厂老板雇用做手工编织品,每月按数量给报酬。不料,我母亲按约定9月30日在去给老板交货的路上出车祸腰椎骨折,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老板也愿赔偿,我想问我母亲能获得哪些赔偿?

  陈律师: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若你母亲因伤致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陈珊珊 整理

  20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的马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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