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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做主把客户房子卖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03:33  扬子晚报

  今年7月份,南京白下区赵女士忽然接到一位陌生女子的电话,称过户手续已办好,让她尽快腾出房屋。赵女士大吃一惊,一打听才知道,丈夫为了贷款,偷偷将自家房屋抵押给中介,还跟人家签订委托售房协议,结果中介替他们“做主”将房屋卖了。

  昨天记者从南京白下法院民四庭了解到,楼市低迷,催生了一些新型房产纠纷。前段时间银行惜贷,一些房产中介盯上民间信贷这块蛋糕。他们凭借熟悉房屋买卖流程的优势,将放贷与委托售房结合起来,恶意倒卖借款人抵押的房屋,从而引发纠纷。

  房屋被中介卖了,妻子还蒙在鼓里

  赵女士1978年与丈夫林辉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白下区一套房改房,产权登记在林辉一人名下。从那以后,他们一直居住在这所房屋内,没有添置其他房产。几年前,林辉失业,人变得懒散起来,还染上诸多恶习,对家庭不闻不问。赵女士对丈夫的行为十分不满,但因想着“少年夫妻老来伴”,还是选择了容忍。

  今年7月的一天,一位陌生女子打来电话,称已买下她家房屋,催她尽快搬出来。赵女士大吃一惊,忙问:“我什么时候把房子卖给你了?”对方说:“你别装傻了,我连过户手续都办好了。”她还告诉赵女士,是通过中介买她家房屋的,房款早已付清,准备等她把房子腾空就搬进来。自家房屋怎么会被中介卖了,赵女士怒气冲冲地质问丈夫是怎么回事。丈夫也没抵赖,老实交待说,他请一个中介的朋友办贷款,把房屋抵押给对方,并应要求签订委托售房协议,没想到对方竟瞒着他把房子卖了。赵女士一怒之下将丈夫林辉和买房人一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购房合同无效。后应林辉要求,法院又追加他的中介“朋友”周江波作为第三人出庭。

  丈夫:对卖房也不知情

  林辉在法庭上说,今年年初,他需要一笔钱急用,但没能从银行贷到。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周江波,此人是做房产中介的,同时兼做信贷业务。周江波爽快地贷给林辉3万元。很快到了还款期,林辉无力还钱,便央求周江波宽限几日,周江波答道:拖几天没问题,再贷也没问题,只要他拿一套房屋做抵押就行。今年3月上旬,林辉应要求从家中拿来产权证、土地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在周江波的一手安排下,他们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周江波代为办理抵押房屋的出售及过户等手续,房屋售价由委托人决定,受托人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的签名,委托人予以认可。当日,他们还到南京市公证处公证了这份授权委托书。当然,这些都是瞒着妻子偷偷进行的。至于为何要签委托售房协议书,周江波解释说这是行业规则,是为了让债权人安心,只要日后按期足额还贷,委托书就作废。

  林辉称,他根本不想卖房。尽管后来那份签订于4月3日的委托售房协议是以他的名义签的,但他坚持称,房屋何时售出,售给何人,他完全不知情。“授权委托书里特别约定售房价格由我决定,但买房人我根本没见过,更没有商议过房价,由此可见,完全是周江波背着我、以我的名义出售的。”

  中介:受房主委托卖房

  周江波则辩称,他是依据林辉的授权委托书向买房人宋洁售房的,这份委托书经过南京市公证局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房屋价格,他曾事先跟林辉在电话中沟通过,因此不违背委托书的规定。此外,他还提供了一张由林辉出具的借条证明林辉事先知道卖房一事。这张借条的内容是“今收到友人周江波先生房屋过户契税金25000元”,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周江波对此的解释是,林辉知道卖房,并积极主动地协助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手头紧,所以向他借了这笔钱。此外,他还承认买房人已经向他支付全部房款,贷款部分也已由他从银行支取。现在房款之所以还没交给林辉,是因为林辉还欠他的钱。

  他坚持称未跟买房人宋洁恶意串通,宋洁是善意买房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买房人:是中介的前妻

  富有戏剧性的是,购买林辉夫妇房屋的不是别人,正是周江波的前妻宋洁。宋洁在法庭上称,她2004年与周江波离婚,因为孩子两人偶尔还会联系。今年年初,她曾在周江波面前提过想在白下区买套二手房居住。3月底,周江波透露说有人委托他出售一套二手房,就在白下区,问她有没有兴趣。

  “我十分心动,所以就找到他,核实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该房产权人提供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在确认无误后支付了定金。”宋洁在法庭上称,她让周江波给林辉打电话,商定价格后,才跟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后,她在一周内向周江波缴纳了全部房款30余万,并缴纳了契税。4月19日,周江波协助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宋洁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林辉一人名下,原告赵女士并未与林辉办理共同登记,她根据委托书跟第三人周江波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了房款,应当属于善意第三人。

  判决:共有人不承认,交易无效

  此案的焦点有三。其一,赵女士的丈夫有无权利擅自卖房;其二,周江波替林辉卖房有无超过委托权限;其三,买房人宋洁是否为法定善意第三人。

  法官审理此案认为,诉争房屋是原告赵女士与丈夫林辉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共同购买、并共同居住至今的房屋,虽产权登记在林辉名下,但却属双方共同财产。被告林辉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们签订授权委托书,致使房屋出售给宋洁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现赵女士拒绝追认,并要求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第三人周江波出具借条证明其已与林辉确认房价,但借条上的契税金额与实际契税金额不符,反而证实了其行为已经超越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至于宋洁,她在购房时自始至终没有看过房,也未跟林辉见面、联系过,甚至未将房款交给林辉,而是直接交给周江波。法官认为,无足够证据证实其为法定的善意第三人。据此判决周江波以林辉名义与宋洁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林辉名下。

  法官提醒:转手两次就为“合法”出售

  这类案件的一般特点表现为,夫妻一方为借贷抵押房屋,并与对方签订委托售房协议。放贷者往往是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熟悉房屋买卖流程,往往在委托授权书中约定较为宽泛的委托权限,从而为恶意卖房铺路。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放贷中介就会跟第三人串通出售房屋。这一售房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一旦上法庭很容易被判为恶意售房。因此,有经验的放贷中介还会组织二次卖房,由新的房主出面卖房,这次交易中的买房人一般是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配偶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时就会很为难。因为借款人的配偶与善意第三人都是法院应当保护的对象,而他们是利益相对面,保护任何一方都会伤害另一方。

  此案中,正是由于中介未组织二次卖房,买房人不是善意第三人,赵女士才能顺利要回房屋。(当事人为化名)白敏思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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