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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给困难企业“减负”稳定就业局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03:42  东方今报

  □记者 夏友胜 实习生 汪韶韶

  今报郑州讯 “现在既要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要想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昨日,接受省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中采访团采访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汤正德表示,将帮助企业“降压减负”,稳定就业局势,并保障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确保发放的前提下,允许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暂不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在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基金收入30%以上的统筹地区,对无力参保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已经参保暂时缴费困难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申请,暂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帮助困难企业参保和续保。

  我省对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对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减少裁员。

  对2008年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企业,2009年缴费费率下浮到本企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企业,缴费费率下浮到本企业基准费率的50%。

  在不违背最低工资规定的前提下,因受经济形势影响生产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缩短职工工作时间或采取轮换工作办法,增加职工学习培训时间。确因困难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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