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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能“涨” 工资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07:25  大河网-大河报

  驻马店小王问:我在一家医院当保安,医院跟我们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最近领导承诺给我们涨工资,但要我们先写一份申请,在申请中写“本人自愿领取单位所发的‘三金’150元”,并告诉我们今后单位就不给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三金”了,等于“三金”直接发给我们了,是我们自愿的。现在我们的工资从500元涨到了650元,但单位不再给缴纳“三金”。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医院直接将“三金”发到个人手中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根据上述规定,与工资奖金不同,“三金”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任何单位、个人都既不能违反,也不能变通执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也无权对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做出与法律不一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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