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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我省调整政策,帮企业降压减负,渡过难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07:45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王灿

  本报讯 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汤正德在接受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中采访团成员采访时表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创新政策,帮助那些因经济危机而受到暂时性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缓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和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缓缴费协议,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各项社保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各类用工主体在缓缴期间的滞纳金也将全部免除。

  降低医疗保险基数

  在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超过上年基金收入30%以上的统筹地区,对无力参保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已经参保暂时缴费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险暂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帮助困难企业参保和续保。

  职业培训可获补贴

  对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裁员或者3年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原企业在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工伤保险费率降低

  在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对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以下的企业,2009年缴费年度内的缴费费率下浮到本企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以下的企业,缴费费率下浮到本企业基金费率的50%。

  工资可延期支付

  允许企业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确因困难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争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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