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焕清 简洁)笔者昨日从长沙市司法局了解到,该局已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此办法,凡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据了解,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大多数,这类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用人民调解来促使和解,既能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又能最大限度节省司法成本。市司法局副局长肖建中介绍,可适用刑事和解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四、犯罪嫌疑人悔罪,并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办法同时规定,刑事和解案件以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