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渭河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10万元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12月18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渭河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著作权人曾力的诉求,要求渭河源公司赔偿曾力10万元,销售人安少平承担连带责任。渭河源公司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人曾力创作的美术作品《半身观音像》、《敦煌小观音半身像》,于2000年11月16日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曾力对上述两作品享有著作权。可是,从2007年5月起,渭河源公司开始在其下属的各店面销售“大佛头”、“中佛头”,曾力认为该公司销售的“大佛头”、“中佛头”未经其授权许可,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甘肃省版权局举报。甘肃省版权局审查认定,渭河源公司所销售的“大佛头”、“中佛头”均为盗版侵权工艺美术复制品,并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年11月15日,曾力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渭河源公司及其销售人安少平索赔10万元。法院一审认为,渭河源公司在没有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享有著作权作品复制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应赔偿损失10万元,安少平系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者,与渭河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