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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堵”为“疏”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10:42  常州日报

  江苏省首批物业管理评审专家、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管理系彭后生副教授:目前,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乱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流动商贩在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造成危害社会治安、污染环境、噪音扰民等一系列问题。

  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7年3月27日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这为从源头上强化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监管提供了基础。目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商贩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按规定要取缔。但因其流动性大、人员多,且流动噪声等问题具有偶然性和不定时性,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执法存在一定难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关键在于变“堵”为“疏”:

  第一,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第二,采取“政府引导、依托社区,实行企业化运作”的思路,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主管部门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积极与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联系,积极寻求合作,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并要求回收站点均做到标识、着装、收购价格、收购品种、计量工具等统一。经营者可采用网上或电话预约、上门收购的回收经营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消除无照经营流动商贩的生存空间。

  第三,商务、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良好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产生。

  第四,再生资源协会对从业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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