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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10:42  常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林红梅)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中国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特别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要在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严格限定公路收费年限,杜绝通过转让随意延长收费年限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18日接受访谈时表示,10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如下:

  对项目本身,需要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不允许转让。

  《办法》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徐文兴表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中指出:“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都明确规定,二级公路的收费权不得转让。因此,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实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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