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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修改集会示威权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11:4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修改《集会权及示威权》法案18日获澳门立法会一致通过,法案规定被有关单位不容许或限制举行集会或示威的发起人,得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司法上诉,毋须委托律师,并明确被上诉单位毋须以分条缕述方式答辩。

  为更清晰法律用语,参照《回归法》和《设立民政总署》法律,对条文作技术性调整。

  由议员欧安利、高开贤、许辉年、崔世昌、冯志强、陈明金、容永恩、梁玉华和陈泽武联名提出的修改《集会权及示威权》法案,建议对有关单位不容许或限制举行集会或示威的决定,任何发起人得直接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诉,毋须委托律师代理。

  委员会细则性审议时认为,该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提及的“高等法院”,在表述上有必要处理,建议修改为“终审法院”。

  委员会认为,由于毋须委托律师提出上诉,明确废除以分条缕述的方式撰写起诉状,故建议修改法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免除行政部门以分条缕述的方式答辩。

  另外,议员欧安利提出,法律原本中一些表述不适时,如总督、市政厅、本地等表述,已不适用于回归后的状况,故参照《回归法》和《设立民政总署》法律,对法案第三条“重新公布”的行文作相应调整,使法律表述更加清晰。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并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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