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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标准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0日02:0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内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从180万元降为80万元。

  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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