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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0日06:1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专电(记者 韩洁罗沙)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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