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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乙肝、丙肝药费可报50%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0日07:55  城市晚报

  ■记者 宋铁军/报道

  本报讯 近日,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试点办法》,其中规定,按照药费50%的比例对慢性乙型肝炎的核苷(酸)类药物(拉米夫定)、慢性丙型肝炎的药物干扰素和利巴韦林进行报销。

  按确定方案治疗报50%

  经省医学会肝病分会专家论证,在参照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中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国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的基础上,确定了长春市慢性乙肝、丙肝抗病毒治疗的治疗方案。慢性乙型肝炎采用核苷(酸)类药物(拉米夫定)、慢性丙型肝炎使用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α-干扰素和利巴韦林进行治疗。按照药费50%的比例对慢性乙型肝炎的核苷(酸)类药物(拉米夫定)、慢性丙型肝炎的药物干扰素和利巴韦林进行报销。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慢性乙型肝炎每月最高限额为500元,慢性丙型肝炎每月最高限额为5570元。

  检测须到6家定点医院

  为保证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应到卫生部指定的具有PCR检测资质的检验室进行化验检查。长春市现有6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进行此项检测,并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建立专项检测治疗的 “绿色通道”。定点医院分别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肝胆病医院、一汽总医院。

  22日起进行首次确诊检查

  检查治疗过程全部实现计算机管理,以方便就诊的参保职工。首次确诊检查时间定在12月22日—25日上午8:00—11:00之间。请参保职工在空腹的情况下进行采血检查,检查费用自理,并携带医保卡、身份证、二张一寸彩色照片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慢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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