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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取证难题,可选择证据保全公证

  2008年6月的一天,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焦急地来到县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称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证书的产品非常畅销,但自去年开始在市场上发现了涉嫌侵犯该专利产品的同类产品,导致销售额不断下降。这不仅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侵权产品普遍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了其公司声誉。通过法律咨询,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经审查受理后,指派公证员深入到30多家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嫌侵权产品、证明单据进行了取样封存,依法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随后,王某提起赔偿诉讼,将相关侵权人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为原告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许多侵权人意识到终将败诉的法律后果,纷纷主动找到王某进行和解,协商赔偿事宜。截至目前,王某所诉案件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已占70%,先后为王某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

  这是一起专利产品被侵权案件,官司胜败的关键在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日常生活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因而失去证明力,或病重的证人可能死亡,瓜果等物品可能腐烂、变质,书证可能被丢失和篡改等。为保持证据的证明力,法律确立了证据保全公证制度。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证明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包括:1.证人证言,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陈述。如公民病危或要长期出国时,在公证员面前讲述其所知道的有关事实,由公证员记录并保存下来。2.书证、物证,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和物质资料。3.视听资料,即能证明事实真相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4.现场情况,如空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现场情况,财产毁损的现场,交付财物的事实,房屋拆迁等。本案中,王某通过及时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了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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