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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能否随意将村干部免职?

  编辑同志:

  我两年前经村民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任期三年。前不久,镇政府以我偷税、漏税和撤村并组、精简村组干部为由,作出免去我担任的村委会副主任职务的通知。我认为我是由村民选举产生,镇政府的免职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请问,镇政府对村干部作出的免职通知是否合法?我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读者 王恩干

  王恩干读者:

  首先应肯定的是,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有权采取撤村并组、精简村组干部的举措,但其精简村组干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任期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被撤换、免职。因此,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使你偷税、漏税的事实能够成立,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也只能按程序罢免你担任的村委会副主任职务。故镇政府对你作出的免职通知系程序违法和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而是不合法的,你可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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