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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漏写“用于投资”,合伙变成借款

  一场三人自愿的合伙投资,因投资失败,合伙一方突然一口咬定投资款是借款,把合伙另一方告上法庭。经过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1996年6月,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的裘某和樟某经人介绍找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寻求合伙投资项目,之后,三人合伙投资开发古文化艺术社项目工程。1997年7月7日,裘某将一笔7万元的投资款交给王某,王某出具“收条”给裘某,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裘某人民币柒万元整,收到人王某,时间1997.7.7”。哪想到这张收条因少写了7万元是投资款的性质,9年以后裘某竟将投资款称为借款,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1999年,某省古文化艺术社与三人终止了项目工程合作协议,合伙投资宣告失败。按照项目工程合作协议,古文化艺术社应当返还投资款,但经三人多次催讨,投资款还是未能全部收回。裘某、樟某和王某三人关系恶化。2006年7月,裘某向嵊州市法院起诉,称7万元钱是借款,要求王某返还。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刚好暂时外出家中无人,等缺席民事判决生效执行时,王某才知悉自己被裘某告上法庭,此时判决已经生效,王某百口难辩。

  不服判决的王某向嵊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收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仅凭一张收条就确认借贷关系不合理。收条本身只能证明王某曾收到裘某交付的7万元款项,收款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这一事实行为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从中无法得出王某与裘某之间必然存在7万元款项的借贷法律关系的结论。结合调查收集的证据,合伙第三方樟某的证言、王某等人与某省古文化艺术社签订的协议、裘某自己的陈述,检察院确认原审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提出抗诉。2008年10月,法院再审裁定7万元款项属于投资款性质,驳回裘某起诉。

  近年来,因借条、收条等书面凭证不规范而引起纠纷到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增多。王某由于证据充分,最后得以改判,但这是少数,不少案件由于书写凭证当时只有当事人双方,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无法复原事实真相。笔者发现,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警惕:(1)目的不明型。把借款、投资款、代缴代收款等都笼统写为“收条”,不写明为何目的收钱,使得款项的性质存在变种的可能。(2)数字漏洞型。随随便便地用小写的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借款金额,或者数字之间留有较大空隙,给出借人恶意篡改借款金额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在借款合同中在“壹万”之间的空隙间加“拾”,变成了借款10万元。(3)乱签字型。对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随便签字,结果引来麻烦,如因他人请求,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签名时却签在了借款人一栏上,被当做共同借款人告上了法庭。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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