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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对劳动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怎么办?

  编辑同志:

  2007年8月,某脐橙公司与我签订《干部聘用合同》,聘用我为总经理,并在合同的“福利待遇”条款中约定我的“年终奖为6万元”。2008年6月,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依约给付年终奖。我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年终是指“每一个自然年的年末”。而自己在公司工作半年有余,并已跨过2007年度,公司应该依约付给我年终奖。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年终为整整一年,认为我没有工作满一年,拒绝给付年终奖。请问,在与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读者 陈烟

  陈烟读者: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劳动关系没有被排除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所以在合同的理解方面,劳动关系也可以适用合同法。

  “年终”通常的理解应该像你的理解一样,是“一年的终了”,即“每一自然年的年末”,依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的规定,“年终”也应该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解释。因此,无论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中的“年终”都不能理解为“整整一年”或“周年”,综上,脐橙公司应该依约给付你“年终奖”,在脐橙公司拒付的情况下,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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