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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股票收取推荐费,当心涉嫌非法经营罪

  刘某多年炒股,掌握了股票知识,积累了炒股经验后,打起了向股民推荐股票,收取推荐费的主意,孰料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30岁的刘某是山东省沂水县农民,2003年初涉足炒股。炒股中,刘某通过自学和多次的炒股实践,逐渐掌握了较多的股票知识和炒股经验。2005年9月,刘某为了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打起了向股民推荐股票挣取推荐费的主意,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建立“短线荐股网”站,打出“重点推荐,股王荐股”的广告,公布自己在工行、农行开设的账户,通过QQ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股民,向客户推荐股票,通过两种方式赚取推荐费,一种是待客户购买股票赚取5%以上利润后付款100元,第二种是承诺每月赚15%以上利润,股民每月交款300元或者半年2000元,收费后每天推荐股票。至2007年6月,共向100多名股民推荐股票,从中挣取推荐费7万余元。

  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发现刘某存有非法推荐股票行为后到省公安厅报案,该案后被移交临沂市公安机关,同年6月19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获悉,刘某正在家中上网,遂赶至刘某家中将其抓获。2008年11月,刘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中,刘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所谓非法经营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要是指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珠宝等,这些物品的买卖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才可进行买卖经营。近年来,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一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证监会批准,暗地里从事证券咨询业务,招揽股民,使股民盲目投资,遭受损失。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为了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我国《刑法修正案(一)》第八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按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为保护股票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还制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等证券交易制度,对股票交易进行规范。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并通过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得到批准才能进行。本案中,刘某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站发布广告,从事股票推荐业务,并从中收取推荐费的行为,违法了国家证券管理规定,且在非法经营中收取推荐费7万余元,违反《刑法》、《刑法修正案(一)》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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