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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行贿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0日10:00  现代快报

  围绕一份价值500万元的合同究竟是真是伪,两个曾经亲如兄弟般的老同学反目成仇。针对这份合同,双方打了一场耗时近2年仍未结束的官司。官司的进行过程中离奇不断,先是一方举报另一方“敲诈勒索”,警方立案几个月后撤案。就在官司看似接近尾声时,一方又抛出了一份证明自己曾经行贿20多万元的判决书……快报记者 马乐乐

  向法院自曝行贿20多万

  只为证明欠500万受胁迫

  第一招

  反诉债主声称受胁迫

  2007年1月中旬,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欠款纠纷。诉状全文不过寥寥百字,案子似乎并不复杂。原告陈强(化名)在诉状中称,2006年5月3日,他与徐州苏北建屋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建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他退出一个名为“和园爱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中还约定徐州建屋公司自2006年5月10日分6次给付陈强500万元,这家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徐州建屋公司迟迟未能付款,陈强起诉要求对方和张某偿还500万元欠款。

  然而案件的进程远非如此简单。在接到诉状后一个月,徐州建屋公司就将陈强反诉到了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那份合同并索赔因冻结财产造成的损失100万元。徐州建屋公司在诉状中说,2005年3月该公司在购买土地时资金短缺,陈强曾经介绍公司借到了700万元。“2006年4月底,陈强在得知徐州建屋公司拿到政府的出让土地批文后,多次到公司吵闹,索要高额报酬,遭到拒绝后,他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张某的个人隐私相要挟,胁迫签订了这份合同。”按照徐州建屋公司的说法,陈强是胁迫签订下这份合同的,“500万”纯属子虚乌有。那么,陈强究竟是如何“胁迫”的呢?

  “我和张某是大学同学,相处十多年了,是铁哥们儿。”陈强说。“3年前他打电话告诉我要开发房产项目,希望跟我合伙开发,有块土地要转让,可以一起去谈谈,我就同意了。”陈强说,他给了张某20万元前期活动经费,又筹集了100万元定金交给张某,后来又动员亲戚投入了700万元。

  按照陈强的说法,虽然自己投入了这么多,在房产开发这件事上做了大量工作,在这个房产公司却没有股份。他多次和张某商谈,要把他们两人之间原来口头约定的股份确定下来,但是张某不同意,两人就此闹了矛盾。陈强说:“最后我认了,就同意退出这个项目,我只拿回500万。”但协议签订后陈强仍然没有拿到钱,这才起诉到法院。

  出了100万,却拿走500万,这是否合理?陈强认为这完全合理。“没有资金就没有办法启动项目,第一笔100万元定金是我出的。只有得到土地使用权才能开发项目,而700万元土地转让合同款也是我介绍来的。有了这些钱,项目就能启动了,之后就可以公开发售收取购房人的预订金,再让工程队垫资施工,就不再需要投入钱。”陈强说,自己先期投入了资金,也承担了先期开发的绝大部分风险,与“和园爱家”此后的数千万元收益相比,得到500万根本不算多。

  “所以说500万对于张某来说,绝对不是个亏本的结果,否则他不可能同意。”陈强说。“500万不是小数目,假如我真的胁迫他了,他为何不马上报警?就算是胁迫,得到几万十几万了不得了,什么胁迫才能得到500万?”

  第二招

  报警遭“持枪敲诈”

  2007年4月,也就是法院受理案件后的第三个月,张某报警了。在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龟山派出所的登记表上,有张某的报案内容:2006年12月22日,陈强带人携带砍刀、枪支到徐州建屋公司,采取殴打、恐吓方式威胁张某,想接管徐州建屋公司开发的“和园爱家”建筑工地,并且提出让张某把公司开发项目的50%股份转让给陈强。

  从报案内容看,如果属实,陈强将难逃牢狱之灾。警方立即对涉嫌敲诈勒索的陈强立案侦查,而陈强起诉张某索要500万的民事案件也就搁置了下来。

  可是,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警方却没有发现任何敲诈勒索的迹象。今年1月中旬,警方决定撤案,恢复了陈强的清白之身。

  “说我带砍刀、枪支去找他,就算不构成敲诈勒索,也是非法持有枪支吧?可是枪在哪呢?”陈强愤怒地说,他在2006年为了讨要在公司里的“名分”,曾多次找张某交涉,但是根本就没有带刀带枪,更不可能殴打恐吓。

  从公安局撤案开始,陈强就找到法院,要求恢复审理。在他看来,既然不存在“胁迫”,那这个案件也就没有什么悬念了,可情况并非如此。过了大半年,案件仍然没有审结,这时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这份证据让陈强和他的律师惊讶得一度说不出话来。

  第三招

  提供判决书,证明自己行过贿

  张某向法院提交的是一份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的“主角”曾是徐州响当当的女强人——原徐州市建设局局长、原徐州市人大代表靖大荣。徐州中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靖大荣有期徒刑13年。如今,这份宣判于2007年7月27日的判决书已经生效。

  在这份长达60页的判决书中,张某也“露了一把脸”。其中认定:1996年至1999年初,靖大荣在担任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副主任期间,为张某注册成立徐州雄风环艺装饰公司、免费挂靠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经营和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4月,靖大荣利用担任徐州开发区主任的职务之便,聘任张某担任开发区招商三局局长。在此前后,靖大荣先后7次收受张某贿赂的236880元。

  从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来看,张某对靖大荣不可谓不“贴心”:2000年4、5月,他花36880元为靖大荣装修房子;2002年1月,靖大荣看中一幅画,张某送上150000元;张某将靖大荣的丈夫陆某安排到自己单位,每个月工资比其他员工高,而陆某干的活就是“看看报告中有没有错别字”,2000年到2004年,张某5次到靖大荣家送出共计50000元,其中就有几笔是给她丈夫发放的“奖金”。

  赤裸裸的行贿可谓触目惊心,那么这与这场“500万”官司有什么联系呢?

  昨天,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张某的律师指出,在靖大荣被“双规”前,陈强就掌握到了张某行贿的事实。他正是以此为要挟,才逼迫张某写下那份“500万”的合同。“陈强的叔叔陈承敬曾经在张某的单位担任会计,张某帮靖大荣买画那次的150000元钱,是让陈承敬向靖大荣的账户里汇款的。陈承敬掌握了这个行贿的事实,事后告诉了陈强。”

  陈强的律师成敏哑然失笑。“这份证据只能说明张某行贿过,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律师马上作出了第一反应。“从判决书上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能说明陈强掌握这些行贿事实。张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陈强掌握他行贿的事实。再说了,张某既然这样说,就应该让陈承敬出庭作证。”

  陈强则感到又冤枉又好笑:“他前些年给人家行贿,都是偷偷摸摸干的,我怎么会知道?我要是知道了,肯定说明我的能量已经非常大了,还需要到法院去讨债?”

  “张某是我见过的最牛行贿人!对一般人来说,这种见不得光的事情躲都来不及,张某却主动把这份我们从没见过的判决书拿出来曝光。”庭审结束之后,成敏这样说。她指出:“张某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最高检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立案。张某行贿23万多元,而且还通过行贿得到了开发区招商三局局长的官职,属于买官行为,更应当严惩!庭审结束后,我们将拿这份判决书向有关部门举报张某的行贿行为,建议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处理。”

  [说法]

  这个行贿人早该被抓了

  “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行贿犯罪,且已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鲁民说。

  鲁民说,首先张某的行贿事实已被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所认定,而通过行贿,张某从靖大荣处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有:靖大荣为张某注册成立徐州雄风环艺装饰公司、免费挂靠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经营和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靖大荣利用职务之便,聘任张某担任开发区招商三局局长等。

  根据《刑法》第389条,张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靖大荣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90条同时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鲁民说:“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多次行贿的,应予立案侦查。而张某先后7次行贿数额共计236880元,数额巨大,已达到追诉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个行贿人,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还公然将行贿的事实再次抖出来试图证明其他,这个行贿人的确很牛。因为没有制裁并不代表他没有违法,倘若因为他这次主动跳出来‘爆料’,引起司法机关重视并决定依法办事,那张某就亏大了!”鲁民说。

  行贿细节

  汇款15万

  帮贪官买“虾”

  在法庭上,张某指出陈强的叔叔陈承敬“泄露”了他行贿的内容,可是他却没有请陈承敬出庭作证。前天下午,陈承敬向记者披露了张某行贿的细节。

  “我是陈强的叔叔,他过去跟张某关系好得很,就介绍我到张某的单位做会计。”经过回忆,陈承敬对几年前的事情依稀还记得。2002年初的时候,他就在张某的徐州市雄风环艺装饰公司担任会计。

  “张某名下不止一个单位,还有个消防事务所。有一天,消防事务所的会计突然找到我,他手里拿着一张纸条,上面有个账号,账号后面写的名字是‘靖大荣’。他对我说张某让我们俩到银行去汇款15万元到这个账户上。于是我们两个就一起到建行去取了15万元现金,然后打到了这个账户上。”

  陈承敬说,当时自己什么都不知情,只知道按照领导的意思办事。“徐州人都知道靖大荣,但是我哪知道张某跟靖大荣关系好呢?更不可能知道这是在行贿!”靖大荣案发后,检察院曾经找到陈承敬,陈承敬便如实说了上面的话,这已经反映在了判决书中。

  至于这笔150000元行贿款,如果将判决书中靖大荣、其丈夫陆某和张某三人的交代串起来,便能将这事还原出来:

  2002年春节后,靖大荣在北京荣宝斋看中了一幅齐白石的“虾”,就决定买下来用作个人调动晋升跑关系。卖家开价130000元。她身上钱不够,就打电话给丈夫陆某,让他帮助筹钱。恰好当时张某就在陆某的旁边,得知此事后张某立即接过电话说自己来出这个钱,回头张某就让会计去银行汇了款。

  事后,靖大荣花部分钱买下了这幅画,多余的钱也就顺便“笑纳”了。

  由于案情复杂,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500万的归属尚是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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