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就未来两年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做出具体安排。
根据《通知》,明后两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分为三大类。通知明确,台式计算机、复印机、照相机、汽车等25类货物产品;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工程;汽车维修、保险、物业管理等7类服务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