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20日讯(记者王灿)我省取消燃油附加费后,原来相关规定需要作调整。今天,省交通厅、财政厅、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可以实行年度统缴,统缴可以一次缴清,也可以按照半年和季度分两次和四次缴清。
通知规定,按照季度四次缴清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按照半年两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全年一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新增或者转入的机动车,在上半年办理缴费的,可以按照应征费额的85%一次缴清,下半年办理缴费的,可以按照应征费额的90%一次缴清。而缴费时间不足一季度的不予办理统缴。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