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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司机获刑五年六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1日10:12  新安晚报

  本报讯共造成8死1伤的肥东店(埠)忠(庙)路“7·20”特大交通肇事案,日前由肥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两司机以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延强驾驶自卸车(超载)沿店忠路由北向南行驶,遇被告人程甫云无证驾驶无牌证正三轮摩托车(载8人)相向而行。因双方采取措施不当,自卸车前部左侧与正三轮车相撞,致正三轮车倾翻。事故造成正三轮车乘车人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程甫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警方现场勘查认定,赵延强、程甫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延强、程甫云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人的表情在宣判前还比较轻松,宣判后则顿时凝滞。在短暂的停顿后,两被告均认为判决过重,表示要上诉。

  (炎森 本报记者 何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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