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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考核入手 改革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姜伟

  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把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作为破解规范执法行为的课题,作了一些尝试和探索。

  一是实行分类考核。2005年起,我们改变传统的按分市院所辖区域考核基层院的做法,打破分市院的界限实行分类考核,即考虑各基层院的客观条件,按辖区人口、编制人数等有关数据确定评估参数,将全省基层院分为A、B、C、D四个类别,使客观条件相近的院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从检察业务、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方面,细化了24个项目和146条具体标准,对各项执法工作从实体、程序、数量等方面全面考核,达到普遍激励的效果。

  二是调整考核内容。在考核内容上,我们改变注重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量的考核方式,对全部业务工作进行量化,确定相应的分值。注重对执法质量考评,在考核中既考核立案数量,也考核起诉数量和定罪数量,既考核办案的结果,也考核办案的过程。

  三是改进竞优方式。以往评选先进是由省院把名额分给各分市院,根据所报材料比较、“平衡”出来的。现在由省院对基层院进行统一考核,改“评优”为“竞优”,按四类院对各项工作,特别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排序,高低优劣一目了然。

  四是扩大考核范围。我省基层院建设已由分类管理向绩效管理拓展,不仅考核基层院的整体工作,而且评价每个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现已试行由分市院统一管理基层执法干警的业务工作,即每月通过网络将执法干警的办案情况、评价结果及排名位次在本检察系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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