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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查办这类案件,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较,有如下难点:

  (一)单位特殊,获取线索难。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均具有国家法律性、职业的专门性、执法手段的强制性、执法形式的封闭性、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不对称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监管场所各种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相对较差,对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受贿等司法腐败现象,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事件,获取线索比较难。

  (二)主体特殊,初查难。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大多为人民警察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的特别授权享有某方面或某种执法权的工勤人员。这些人员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相比较,一般都具有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法律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因此,其一旦实施犯罪,不仅犯罪手段较为高明,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规避罪责的抗辩能力,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三)监督特殊,掌控难。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模式是以现场监管场所监督为主。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能够对监管场所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取得一定的监督实效,但作为派驻检察室人员,其办公、生活用房,水电,通讯费用大多为监管单位提供,加上长年累月在同一场所工作,经常发生业务联系,久而久之,就使得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狱领导之间,与部门负责人及人员之间形成了“老领导”、“老熟人”、“老朋友”的同位关系,极易导致派驻检察人员监督意识淡化,监督工作松懈,不愿意更不善于发现和纠正监管场所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更无从发现。

  (四)人员特殊,破案难。目前从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结构看,其综合素质总体说有较大的提高,各有一技之长,但来源复杂,业务能力也参差不齐,大多没有经过侦查专业培训,侦查意识、侦查技能严重缺乏,尤其是一些基层院监所部门不仅人员少,任务重,而且年龄结构老化,学历较低,业务能力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监所检察部门的办案工作,而且严重影响个案的突破。

  为切实克服上述困难,强化办案。笔者以为,应施以下策略:

  一是坚持检务公开制度、各种会见、谈话制度等方法畅通信息渠道,以增加案源数量;二是通过加强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注重与本院各部门的工作衔接、完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理顺联系渠道,拓宽案源途径;三是认真做好检察巡视工作、全面掌握在押人员基本情况和动态、严格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强化对刑罚、劳教变更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全程跟踪监督,扩展监督渠道,找准案源重点;四是通过认真审查、严格筛选、科学管理各种案件线索规范接转渠道,防止案源流失;五是加大线索层报、备查的奖惩力度,对主动发现,积极上报线索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对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认真排查,严肃处理。用多种办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搜集,获取案件线索。

  在初查时,要注意查清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情况,如性格爱好、社交圈子、各类电话、车牌车号、家庭情况等,将在侦查中要查明的事项尽可能解决在初查阶段,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好基,铺好路。审讯时要把握好审讯对象的心理素质、文化修养、个性特点、法制意识水平等相关情况;就共同犯罪案件的审讯而言,最重要的是选定审讯突破口。此外,还要善于利用职务犯罪对象的关系网,在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原则的基础上,利用关系人与嫌疑人之间、同案人之间的矛盾,击破其攻守同盟。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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