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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宜适用分庭审理

  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实行分案起诉。笔者认为,应将分案起诉改为分庭审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分案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其主要目的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点,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

  分案起诉存在以下问题:(一)工作量加大,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要把一个案件分为两个案件办理,工作量大了一倍,加大了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人少案多的矛盾,使许多办案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二)分案审理可能造成同案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失衡。目前法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都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普通的刑事审判法庭是彼此独立的。一个案件分案起诉的直接结果是,一个案件要由两个法庭,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和普通刑事法庭审理,这就可能出现两个法庭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情节及其法律性质的认识可能产生差异的情况,可能不利于恰当地对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两个判决生效时间可能不同,产生适用法律的矛盾。分案起诉很可能出现两个案件,一个一审判决后因当事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致判决生效,另一个一审判决后则因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致一审判决不能生效,而引起二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如果二审改判,并实际影响到另一个一审判决,将使另一个生效的一审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

  如果将分案起诉改为分庭审理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即案件统一由一个法庭审理(一般由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但分庭进行审判。首先,分庭审理保留了分案起诉合理的一面。由于是将庭审活动分开,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庭审方式,如圆桌审判等,以便通过庭审活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避免因成年被告人拒不认罪,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也不能很好地认罪、悔罪,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因惧怕遭成年被告人报复而心存畏惧,不敢作客观供述,影响法庭对案件事实调查,同时也解决了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和成年人公开审理的矛盾。其次,克服了分案审理的弊端。分庭审理虽然要进行两次庭审,但毕竟还是一个案件,没有把一个案件分成两个案件起诉和审判,不会使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大量增加。同时能够较好地协调解决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量刑均衡问题。最后,避免了因分案判决造成因生效时间不同而产生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但分庭审理和分案起诉比较,有可能导致因要查清成年人犯罪的情节、证据等问题,致同案在押未成年人被不必要延长羁押时间的问题,但这可以通过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来避免。

  笔者认为,分案起诉和分庭审理都是基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而采取的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处理,从获得较好的教育效果出发,兼顾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分案起诉和分庭审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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