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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1:50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天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通知》指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不计收滞纳金。四项社保费率可降低《通知》指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补贴

  《通知》要求,对采取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鼓励困难企业在岗培训

  《通知》指出,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据有关部门预测,上述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三项措施落实到位,可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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