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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明年可缓缴社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2:09  北京晨报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用失业保险金支付补贴

  困难企业明年可缓缴社保费

  可用失业保险金支付补贴 鼓励在岗培训避免裁员

  晨报讯(记者 姜葳)困难企业获准可在明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亦可适当降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出台五大组合拳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

  暂时降低四项社保费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知》特别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鼓励困难企业在岗培训

  《通知》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而不是裁员的方式渡过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通知》还对需要支持的“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

  据预测,仅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三项措施,即可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对保持当前就业局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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