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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见书不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2: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钢)一份认定公民涉嫌犯罪的《法律专家意见书》在经媒体公开后引发了轩然大波,而当事人也愤而将出具意见书的中国政法大学及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告上了法庭,引发了国内首例状告《法律专家意见书》名誉侵权的官司。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专家对纠纷出具意见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须对当事人的名誉损害承担责任。

  此案缘起于一场两间华南印刷厂之间的纠纷(详见本报10月24日说法版报道)。2004年6月6日,广东华南印刷厂通过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研究中心,对该厂和陈某某以及广州华南公司之间的纠纷出具了一份《关于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后广州某记者在撰写双方之间的纠纷时,引用了这份意见书。

  据了解,在上述意见书被媒体引用前,陈某某和广州华南公司多次与研究中心联系,但是研究中心方面都没有给出答复。

  在此情况下,陈某某一方将广东华南印刷厂、报道的报社以及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告上了法庭。陈某某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和研究中心连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但是在经过一、二审之后,法院均没有支持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也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个人、单位和机构均无司法审判权,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研究中心接受委托,依据其单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以该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为前提,组织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从法律、法理的角度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

  虽然法院没有认定法律意见书构成名誉侵权,却认定了报道纠纷的媒体、广东华南印刷厂以及相关人员在使用法律意见书中存在着不当使用的责任,因此构成了对陈某某的名誉权侵害,判令上述单位和个人需要对陈某某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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