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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告赢了“赖账”工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2:46  扬子晚报

  现在人们习惯称个体经营者为“老板”,但在改革开放之初,个体户的地位是很尴尬的。1982年,当收不回货款的个体户潘义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将一份起诉状送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时,他或许没有想到,自己的这次告状,竟成为了改革开放之初,全国第一起个体户状告法人案件,在中国法院经济审判史上留下了“开山”的一笔,从此,个体户与法人在法院平等打官司的大门打开了。

  450元货款收不回

  时年59岁的潘义根,是南京市建邺区一个经营五金修理的个体工商户。1981年12月,他与南京霞光工艺雕刻厂(下简称雕刻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潘义根为雕刻厂加工制造一台小型热压机,价款450元,1982年1月10日交货。潘义根委托一些外单位为其加工了零部件,自己则是起早摸黑组装。老婆、孩子也来帮忙,终于提前4天交了货。

  可是,雕刻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票时,发现潘义根是个体户,遂以产品价格高、质量差为由,叫厂里退货,拒付货款。潘义根向工商部门申请解决,一连数趟,也无着落。1个多月过去了,眼睁睁地看着货款收不回来,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在万般无奈之际,他想到了人民法院。

  “立不立案”法院有争议

  法院过去审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法人”之间的诉讼。现在,对于“自然人”的诉讼,应否立案受理,这是经济审判工作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个体户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当时没有列入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因此,潘义根刚走人,经济庭里便引起了一场“立与不立”的争论。

  有人说这种事不归法院管,受理下来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推掉。也有人认为:办案不能出格,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贸然受理,后果怕不太妙。还是先等等!但是,更多的人主张收案。庭长文聿奎的声音最坚定,他说经济庭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法院要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不要过多考虑个人得失。院领导完全赞同文聿奎的观点。很快,经济庭决定立案办理。

  “法人”赖账站不住脚

  文聿奎回忆说,立案后,庭里一方面进一步听取潘义根的详细陈述,另一方面又通知被告雕刻厂的法人代表到法院,耐心地听取了他们的答辩。雕刻厂的答辩理由归纳起来有三条:第一,潘义根是从事五金修理的个体户,搞小型热压机是非法的;第二,潘义根与雕刻厂签订的合同没有经工商部门鉴证;第三,潘义根加工的小型热压机价高质次,属非法牟取暴利。真的是这么回事吗?经济庭决定就从这三个问题入手进行调查。

  潘义根从事五金修理、制造小型热压机是否非法?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的意见是:潘义根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发展个体经济是拾遗补缺,方便群众,虽不允许跨行业经营,但一些市场上没有卖的,工厂嫌利润小又不愿搞的,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让个体户生产。

  合同没有鉴证是否有效?建邺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国家没有规定经济合同一定要鉴证,因此,那时他们双方这样做还是可以的”。

  潘义根制造的小型热压机是否价高质次呢?办案人员不仅要潘义根开出了各项费用的清单和交出原始单据,还分头走访了为潘义根加工小型热压机零部件的机械厂,请他们开出了12种零部件用料和加工费清单,并反复进行了核查。同时,法官还访问了物价管理部门,征询意见。物价部门审查后认为:这台小型热压机的价格是比较合理的。至于机子的质量是否合格,雕刻厂承认这台机器因厂里电力不够,尚未试用。在此之前,潘义根曾为南京刻字厂承制过两台同类型小型热压机,南京刻字厂厂长说,这两台机器质量是可以的。

  “事实证明,雕刻厂的所谓拒绝付款的几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文聿奎说。

  个体户打赢官司

  查明了案情,经济庭及时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庭长文聿奎和办案的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学习有关政策、法令,使雕刻厂及其主管部门认识到潘义根有正当经营执照,又没有从中牟取暴利。为社会拾遗补缺,应采取热情支持的态度,自己因看不惯,便随意撕毁合同,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事实证明,这一番有理有据的工作,是十分见成效的。雕刻厂及其主管部门自觉地放弃了原先坚持的意见,同意履行原合同,收货付款。潘义根则答应将热压机的电器负责安装好,并保证机子一发现问题随叫随修。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场纷争顺利地得到了解决。

  这一案件的处理,使中国第一起个体户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首先在南京结案,打开了个体户与法人在法庭上平等打官司的大门。结案后,《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10余家报刊作了详细报道。1984年国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一案件列入“建国35周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就展览”。在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个体户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正式列入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

  “案件审结后,我们还进行了回访”,老庭长欣慰地说,在回访中,雕刻厂的负责人就坦率地说:这场官司的关键,是他们对个体户存有戒心,可以说这是受“左”的思想影响,今后必须要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至于机子,安装后使用正常。

  “在走访潘义根时,他给了我们一种浑身是劲的感觉。”文聿奎记忆犹新。当时,潘义根激动地感谢了法院,他还介绍说,自己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不仅搞小型热压机,还扩大了经营项目,月净收入达到200多元。他感到生活更有奔头了,他一定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对国家做出一些小小的贡献!

  点评:在此案之前,法院过去审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法人”之间的诉讼,对于个体工商户状告集体经济,是否能立案受理,在当时的经济审判工作中还是一个新的问题。南京中院经过慎重研究后决定立案办理。此案是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我们看到南京中院在改革开放初期,准确地把握了政策的脉搏,用司法保护了个体工商户的利益,有力地纠正了在经济生活中的“左”的思想,为推动改革开放做了应有的努力。此案是全国第一起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全国十余家媒体先后作了详细报道,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印发。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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