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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员工补偿金可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2: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随着世界金融危机蔓延,国内不少企业不得不减员增效。刚刚晋升主任不久的小张最近要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可是,这笔经济补偿金是否还需要纳税呢?

  南京税务部门人员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南京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95715元,小张的经济补偿金如在95715元以内的,其经济补偿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那么,如果小张的补偿金超过95715元该怎么计算呢?根据有关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除以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如果小张连续工龄为8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为120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月工资收入:(120000-95715)÷8=3035.63元

  (2)月均应纳税额: (3035.63-2000)×10%-25=78.56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 78.56×8=628.48元

  (立峰 范华 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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