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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收费——是维权还是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7:10  大河网-大河报

  □张红军万静

  2008年8月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公告了“2008年全国各地区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依据是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1号公告”,明确规定KTV行业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规定卡拉OK使用费上限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前不久,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举报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和音集协固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及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如果发改委接受这一建议,展开相关反垄断执法活动,那么这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执法针对行业协会的首案。

  12月9日,音集协诉北京海淀区24家KTV索赔版权费一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音集协向每家KTV企业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要求,并希望借此警示其他KTV企业。

  而KTV代理人表示,他们不是不缴使用费,而是就使用费的标准存在异议。KTV的曲库是由卡拉OK软硬件产品供应商赠送的,曲库中有数万首曲子,属音集协管理范围的仅有50首。KTV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该由可以让他们参加的听证会来认定通过,而且使用费应由全国200万家KTV共同分摊。

  其实除了卡拉OK版权费如何收的问题外,这笔版权费该不该缴也是舆论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很多KTV企业认为,既然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正版的“KTV软件或者点歌系统”,那就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它,KTV企业不需再缴纳版权费。

  董律师告诉记者,音著协和音集协作为行业协会统一规定“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就是一个“价格联盟”,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如果音著协和音集协仅仅是单方制定一个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实践中不对使用者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当这些行业协会把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使用者强制性推销时,这就是一个“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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