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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蜂惹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7:10  大河网-大河报

  □张君照青冷冰

  俗话说“招蜂惹事”,杨建设、魏小三、王树阳三人万万没想到,他们招惹的马蜂把一个4岁幼童蜇死了,他们为此引来一场赔偿官司。

  村民贪蜂蛹火烧蜂巢

  南阳市柳树沟村的路边有一棵长了几十年的大柳树,树枝丫上挂着个箩筐大的马蜂窝。这个马蜂窝以前只有拳头大小,因村民对马蜂畏惧,始终没人敢捅掉,马蜂长年累月地筑巢,渐渐“长”成了箩筐大。

  该村村民杨建设对这个箩筐大的马蜂窝早已垂涎三尺。杨建设30多岁,曾在市里一家大酒店当过大厨,知道蜂蛹做的菜肴价格昂贵。看到这个大马蜂窝,他认为里面肯定有很多蜂蛹,能够卖个好价钱,就几次带着梯子、竹竿要去捅这个马蜂窝,均遭到村里人的阻挡。

  杨建设找来了同村的魏小三、王树阳,告诉他们那个大马蜂窝摘下后可卖上千元,只要二人帮忙,卖蜂蛹的钱三人平分。魏小三、王树阳二人当即答应帮忙。

  2007年9月27日深夜,三人带上汽油、梯子、手电筒和手锯,来到大马蜂窝下。戴上防护面罩、皮手套后,一人扶梯子,一人打手电筒,一人将蘸有汽油的火把伸向马蜂窝。

  熊熊火焰靠近蜂窝,无数只马蜂刹那乱作一团,纷纷离巢逃命,逃不及的命丧火海……不到半个小时,蜂窝周围就听不到马蜂的声音,柳树枝被锯断了,马蜂窝连同树枝重重坠落在地。三人捡起地上的蜂巢碎片,装进编织袋,凯旋而去。

  幼童被蜂蜇毒发身亡

  然而,杨建设三人想不到未被烧死的马蜂第二天又回到大柳树下寻找它们的家,并在未被带走的几块呈碎片状的蜂巢上又安了家。村民宋文昌家离蜂窝所在的柳树不远,2007年10月3日下午3点多,宋文昌夫妇下地干活,4岁的儿子宋帅跟着邻居两个男孩到大柳树附近玩耍。7岁的许阳快到柳树边时,看到树下的地面上有成群的马蜂乱飞,他一边拔腿大跑,一边大喊宋帅和6岁的朱宇快跑。

  3个孩子掉头往家跑时,一群马蜂疯狂地朝他们追来。两个大点的男孩跑得快,宋帅落在后面,被追上来的马蜂蜇得抱头大哭,随后倒在地上。当村民和宋文昌夫妇赶到时,宋帅脸上、胳膊上鼓起许多核桃大的红包,面色紫肿,不能动弹。宋文昌夫妇急忙把儿子送到镇医院。医生诊断后认为镇医院的条件很难清除宋帅身上的蜂毒,建议速送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2007年10月3日下午,4岁的宋帅因中毒太深,呼吸心跳停止。

  儿子被马蜂蜇死后,宋文昌夫妇悲痛万分。他们得知是杨建设三人火烧马蜂窝惹的祸,就愤怒地到三人家里兴师问罪。杨建设三人十分后悔,连忙道歉。宋文昌夫妇认为三人应对儿子的死负全部责任,当即提出10万元赔偿要求。三人则说,他们是烧了马蜂窝,但宋帅是后来被马蜂蜇死的,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其实,杨建设三人火烧马蜂窝所得到的蜂蛹只卖了400多元,平均一人才分了100多元,除去所花的费用,剩下的还不够三人的辛苦费,更谈不上给宋文昌夫妇钱了。

  几句道歉的话难以抚平宋文昌夫妇失去儿子的伤痛,他们也接受不了三人的道歉,就到村里、镇里四处奔波,坚决要求杨建设三人给个说法。宋文昌所在的村委及镇政府很重视,镇、村干部找到杨建设三人,认为三人烧马蜂窝招惹马蜂蜇死宋文昌4岁儿子在当地反响强烈,已影响到农村当前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应该给宋文昌夫妇一个满意的交代。杨建设三人只愿暂时拿出3000元安葬小宋帅。

  2007年10月9日,经镇、村干部不断做工作,杨建设三人与宋文昌夫妇达成协议:三人同意暂时先拿出1万元给宋文昌夫妇,待宋文昌夫妇安葬其儿子后,双方再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起诉结果多退少补。

  招蜂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份协议让宋文昌夫妇一直不踏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觉得1万元根本弥补不了内心的伤痛。2008年3月21日,宋文昌夫妇将杨建设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5411.1元。

  5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建设等三被告对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死表示同情,但称其火烧马蜂窝是在2007年9月27日深夜,而原告之子被马蜂蜇死是2007年10月3日下午,时间相距有7天,且案发地还有第二个马蜂窝,很难证实蜇死宋帅的马蜂就是他们所烧马蜂窝里的马蜂所为。因此,宋帅被马蜂蜇死与他们火烧马蜂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庭判决原告返还被告曾支付的1万元。

  2008年11月1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办案法官向三被告出示了实地考察及当地村民提供的案发地只有一个马蜂窝的证词。法院认为,宋帅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火烧马蜂窝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果关系,且给二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因火烧马蜂窝导致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死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5万元,扣已支付给原告的1万元,三被告当庭又支付给原告1.85万元,并向原告表示了真诚的歉意。(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张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某一违法行为引起的,某一违法行为就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本案中,办案人员多次到案发地点现场勘察地形,并走访广大村民,调查了解到案发地附近除了村路边的大柳树有个箩筐大的马蜂窝外,且有火烧马蜂窝后残留的蜂巢,没有第二个马蜂窝,因此断定蜇死宋帅的马蜂就是三被告火烧马蜂窝里的马蜂。故认为二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火烧马蜂窝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第119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年仅4岁的儿子有监护之责,原告未尽到监护之责,致使年仅4岁的儿子到危险地段玩耍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可减轻三被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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