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补缴养老金 越早越“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7:29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袁媛)备受市民关注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近日又有了新变化。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昨日对原企业职工现在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补缴问题进行了说明。此说明出台后将解决15万人的养老保险补缴难题。在2008年12月底以前补缴的可免收2008年当年的滞纳金。目前政策规定,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金的人员,如果出现中断缴费的,现暂不能补缴。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局咨询电话:88625817。

  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8]75号文件规定,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现企业已灭失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并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破产企业职工未续保中断缴费人员,均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人员性质】

  可补缴人员细分为五类

  ★原企业职工现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人员

  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现要求续保的,可补缴。中断补缴分两种情况:一是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俗称“买断工龄”)后,一直未续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二是补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缴过费,之后又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现企业已灭失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

  原企业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规定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此类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即从2007年12月向前补缴15年及以上。按国家规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本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费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例如:王某,2008年12月补费到账并批准退休,从2009年1月计发养老金并参加2009年养老金调整。如果2009年1月补费到账并批准退休,从2009年2月计发养老金,从2010年参加养老金调整。

  ★终止劳动合同并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

  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照规定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是指未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结清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待遇人员。两者区别:前者是结清待遇,后者是领取待遇。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不再补缴。

  ★已破产企业职工未续保中断缴费人员

  已经破产终结的企业,从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原职工中断缴费的,个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定补缴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从宣布企业破产到破产终结时间较长,职工未办理相关手续,形成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额度】

  基数、比例、滞纳金 年限不同补缴不等

  冀劳社【2008】75号文规定:1995年底以前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6年以后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按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2008]1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收取滞纳金,8%按规定收取利息。其个人账户按相应时期规模记录。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1、补缴1996年以后的,可自行选择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补缴。但按60%补缴的,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2、补缴后2005年12月底以前的个人账户按11%记入;2006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按8%记入。

  3、冀劳社[2008]29号和冀劳社[2008]75号文件规定,在2009年12月底以前补缴的可减收滞纳金,在2008年12月底以前补缴的可免收2008年当年的滞纳金。希望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抓紧时间补缴,早补缴少缴滞纳金。

  4、个人缴费部分按省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但加收的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办理程序】

  人员不同 补缴程序有别

  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保缴过费、后中断缴费的,以及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过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中断缴费,现本人要求续保缴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本人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出补缴申请;②由档案保管机构携带《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先到社保局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③档案保管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核;④复核后由本人携带《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由社保局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俗称:“买断工龄”),要求续保缴费的,本人可凭“失业职工证明”或“自谋职业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当年续保缴费手续。如有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第一条办理。

  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参保缴费的,现企业已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和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本人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出补缴申请;②由档案保管机构携带《职工档案》、《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先到社保局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③档案管理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复核;④复核后由本人携带《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一英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由社保局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档案由自己保管的,可把档案存放在市社保局社会保障服务部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档案保管机构。存档后由档案保管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相关新闻】

  整体未参保企业可分期补缴

  本报讯(记者 袁媛)对整体未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也对其补缴问题进行了说明。

  整体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规定的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整体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参保补缴的,应为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原由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整待遇标准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