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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7:59  法制日报

  □采访札记

  郭毅

  今年前11个月,黑龙江省的诉讼调撤率是75.6%;每个百分点约等于4000个原被告,75.6个百分点就是302400个原被告!这些原被告的利害关系人又会有多少?他们在剑拔弩张的公堂上,化干戈为玉帛,甚至重修于好,这是何等的伟业!这是黑龙江省法官们11个月辛劳的收获。

  从2002年的38.8%到今年的75.6%,谁能说清法官们的酸甜苦辣?谁又能算出法官们的贡献?故事讲不完,感受说不尽。法官们的概括只有两个字———“责任”。大庆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展开了这两个字:

  “诉讼是一枚苦果”。的确,将自己的命运交给别人去裁判,对诉讼双方来讲都是一种无奈之举———反目成仇的兄弟、剑拔弩张的邻里、利益分配不均的伙伴、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莫不如此。这些受到侵害而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当事人寄希望于法庭,但经过充满风险、甚至伤害、冰冷、生硬的诉讼过程,最终得到裁判结果时,当事人双方往往都已经精疲力竭,两败俱伤,一场官司,十年仇怨。

  作为一名法官,在二十几年的审判生涯中,如同惯看秋月春风的白发鱼樵一样,惯看当事人的愤怒、焦虑、紧张、期待、无助和失望。令人迷惘的是,一件案件的审理,法官是中立无私的,事实认定是清楚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裁判结果也是公正的,但当事人的不满却没有平息。无休止的申诉,无节制的上访,使得我们不由得常常在想,法官的责任是什么?

  致力于恢复,才是法官最神圣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刑罚的适用,惩戒犯罪人使其无法再犯,警戒一般人使其不敢重蹈覆辙,并通过刑罚和经济补偿使被害人得到心理和物质上的抚慰,由此恢复正常的生活。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裁判是非,明辨曲直,制裁违约,使纠纷得以平定,争执得以息止,使蒙尘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得以恢复。

  ———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司法审查,使行政权的滥用得以遏制,行政权的行使得以规范,合法的行政命令得以执行,从而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行政执法的认同。

  所以,恢复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实现恢复,法官必须具有广阔的社会视野,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尤其要理解民众对司法的期望。

  为实现恢复,法官就要摆脱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积习,把案件放在公众安全的全局中去考量,去裁判。

  为实现恢复,法官就必须具备权衡情、理、法的能力,依法断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展示道德仁慈的力量,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为实现恢复,法官就不能过于自信个人的能力,不能过分迷信判决的力量而一判了之,而应充分开发利用当事人的自身资源———生理资源、心理资源、社会资源、力争通过耐心细致的调处,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使兄弟情谊依旧,邻里关系如初,伙伴合作延续,侵害得到补偿。

  恢复,不就是“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吗?!恢复,不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吗?!恢复,不就是“和谐审判”吗?!这就是黑龙江法官们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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