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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侦查大幅降低职务犯罪案翻供率缘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7:59  法制日报

  江苏常州武进区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后翻供率从3年前的30%降至8%以下 记者探访

  导读

  身着诸如“××看”字样的蓝色或黄色囚服上法庭,似乎已经成为刑事被告人接受审判的惯例。而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这个惯例却被一种“反常”的景象取而代之:

  被检察院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常常在办公室或自己家里与律师探讨案情;同样是这些人,在公开审理或宣判的法庭上,不是尴尬沮丧地穿着囚衣,而是身着自己平常穿的服装接受审判……

  据了解,这种“一反常态”是源自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推出的“非羁押侦查”制度。而这项制度推出3年来,武进区检察院所立的职务犯罪案的翻供翻证率,已由30%降至8%以下。

  本报记者 杜萌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非羁押侦查强制措施执行情况”时称,这项制度推出3年来,武进区检察院所立的职务犯罪案的翻供翻证率,已由30%降至8%以下。

  “非羁押侦查”到底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会让令全国检察机关都头痛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率偏高的难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呢?

  并非权宜之计而是侦查谋略

  “通俗地讲,非羁押侦查就是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宁华一边干脆利落地回答,一边递给记者一份《人性化执法:非羁押侦查的探索与实践》,这是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非羁押侦查”项目课题组的调研报告。

  记者从调研报告中看到了这样的表述:

  非羁押侦查,是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为更加有效而公正文明地与职务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采取侦查强制措施时,不采取完全剥夺职务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而采取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为什么要成立专门课题组对非羁押侦查进行调研?难道以往查办案件没有采取过,或者说极少采取这种措施吗?12月21日,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非羁押侦查“项目课题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其中的原委。

  据介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早有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可能判缓刑以下的可以不捕,可能判实刑的习惯上逮捕。而判决上反过来又以侦查机关是否逮捕作为判实刑的条件,把逮捕作为惩罚手段。

  “在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今天,‘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显然不能作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评判条件。”课题组有关负责人说,“罪该逮捕”是缺乏理性的单纯惩罚观念,侦查期间只考虑“罪该逮捕”,以至于当案件实施非羁押侦查强制措施时,人们往往认为,是侦查机关遇到了“证据瓶颈”———在逮捕羁押期间无法侦查终结,论其罪又属于那种既不能撤案、又诉不出去的案件。

  有过“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越来越少”的困惑;有过“查案、取证越来越难”的感叹;有过“翻供翻证现象频频发生”的愤懑……在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的态势下,如何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让有限、珍贵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功能?

  带着这些疑问进行的调研让武进区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认识。

  在调研报告中,记者看到这样一段文字:职务犯罪是智能犯罪,其犯罪预谋、作案手段以及案发前后的反侦查预期方面,较之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更具谋略性。因此,侦查人员取胜的关键是以智克智,以谋对谋。

  周宁华说,实行非羁押侦查并非权宜之计,而是一种侦查谋略。

  利于稳定证据提高办案质量

  据了解,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传统的做法是,立案后就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不多。而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不恰当地实施羁押侦查强制措施,反而强化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和对抗心理。受贿案件因为行贿人和受贿人往往“一对一”,对侦查机关来说,如果证据出现翻供,会给办案造成很大困难。

  “根据我们的调研统计,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不能很好地防止翻供翻证,反倒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案子,很少有翻供翻证的。”周宁华对记者说。

  以某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原所长受贿案为例,当时,很多证人不愿作证,有的证人甚至连续十多天不露面,切断与外界的联系,侦查取证工作陷入艰难境地。

  办案人员多次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相关证人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有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原先躲避的证人主动站出来讲清问题,犯罪嫌疑人家属在两天内主动退清赃款。

  武进区检察院在该案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到位的前提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后,犯罪嫌疑人表示,好好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周宁华说,职务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侦查人员取得了主要证据后,不能不仔细斟酌分析:自己一旦翻供串供、匿证毁证及阻碍证人作证的法律后果。“抓住其心理活动的特点,果断准确地把握侦查双方的局势,恰当地实行非羁押侦查强制措施,就能提高侦查效率,事半而功倍。”

  “在可羁押而不予羁押且有羁押作后盾的政策攻势下,侦查对象由被动对抗而转化为自觉主动配合,有利于供述的稳定及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这样能够提高侦查办案质量。”武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力对记者说。

  武进区检察院在查处某拆迁办主任受贿一案时,犯罪嫌疑人自恃从事过司法工作,抱有侥幸心理,认罪态度一般。检察院适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分析其心理状态,耐心地进行说服、劝导和教育转化工作,犯罪嫌疑人感动地对检察官说:“你们真心待我,我也不为难你们了。”随后,他彻底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检察官办案。当天,检察机关对其实行了非羁押侦查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办案不仅是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心服。”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金万新说。

  未能“排除负面效应”不宜实行

  周宁华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只要具备服从侦查要求、确有悔罪表现、排除负面效应这三个前提条件,就尽可能地实行非羁押侦查。所谓“负面效应”,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属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类人物。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取保候审后都能老老实实。”周宁华说,未能“排除负面效应”的案件,即使具备三个前提中的前两项,一般也不宜实行非羁押侦查。

  据介绍,武进区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受贿案件后,该案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好,单位也希望他戴罪立功,检察院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取保候审后,他立即找行贿人串供被检察机关发现并取得证据。取保候审还不到10天,他就被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一般要经历抵抗、动摇、犹豫、试探、部分交代、彻底交代的历程,若想保证侦查成功,防止翻供、准确把握非羁押侦查强制措施运用,需要缜密精确地分析判断,更需要侦查人员在依法侦查终结后,能及时发现供证变化,并采取正确的应变措施。”周宁华告诉记者,为此,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规定,将侦查工作延伸至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直至判决生效。

  本报常州(江苏)12月21日电

  记者手记

  记者将武进区检察院的做法介绍给一些法律界专家后,他们普遍认为,非羁押侦查还处在初步尝试阶段,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专家建议,实行非羁押侦查的首要前提和条件应当逐渐发展为“推定无逮捕必要”,这样,不仅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非羁押侦查具有广阔的前景,而且还将对侦查水平的提高具有强化、促进作用。

  其次,应当在机制和措施上进一步改进,加大应对逃跑、串供、毁灭与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侦查诉讼情形的力度。同时,根据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程度和罪行大小,大幅度提高保证金数额,以加大其违反规定妨碍侦查等诉讼活动的成本。

  为确保非羁押侦查的成功,立法应赋予检察机关技侦权,通过跟踪定位、窃听、摄录等措施,防止逃跑、串供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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