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史建颖)徐先生好心将爱车借给朋友,不久却被人追债5.5万元,依据竟是一张他自己署名的“借条”,“借条”还约定将徐先生的爱车作为借款抵押。近日,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还了徐先生公道。
今年3月,徐先生将自己的汽车借给朋友秦某急用,秦按期将汽车归还。不久后,徐先生收到了一张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他被人告上了,原因是欠5.5万元不还。令徐先生更诧异的是,对方手上有一张他“亲笔”签名的借条,“借条”上写明徐向一个叫张星浩的人借了5.5万元,若到期不还,以汽车抵债,担保人正是他的朋友秦某。
法庭上,张星浩拿出“借条”、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徐先生只能向法院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借条”上的签名与徐先生的签名并非出于同一人之手。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非被告签名,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也未提交能证明秦某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因而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星浩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