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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最好去法院“做一了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8:44  兰州晨报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和离婚程序的简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文明、理智的分手方式——“协议离婚”,尽量避免夫妻对簿公堂。但是也有为数不少的诉讼离婚因分手前的“离婚协议”未予兑现或约定不明的缘故,不得不再上公堂。

  法律界人士指出,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可一旦产生纠纷,仍需诉讼解决。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依据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以及其它财产性权益需要法律明确介入保护,建议在法院协议离婚,这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相关案例

  案例一:离婚协议没兑现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2007年4月1日,大张和小李两人各持“绿本”在民政局门前互道珍重后和平分手。他俩刚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幼女和曾经的‘爱巢’都归小李”。然而,小李母女俩住了半年多,大张却迟迟不肯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小李。无奈之下,这对昔日夫妻公堂上相见。后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两人再次自愿达成协议:该屋归小李所有,同时约定在2027年前小李不得出卖该房屋。

  案例二:分手时隐瞒财产前妻法庭上讨回45万

  自从黄先生下岗经商后,与其携手10年的张女士深感爱已不再,最终他俩决定好合好散,但因财产分割的问题商谈了半年时间。其间,黄先生出资200万按40%的份额与朋友合伙办公司,但张女士对此并不知情。2005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时,张女士对这笔财产并未主张。次年2月,黄先生所在公司将设备以225万元整体转让。半年后,张女士闻悉后诉诸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转让款45万元。历经两级法院两审判决:黄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财产分割款45万元。

  案例三:为了女儿的探视权离婚夫妻对簿公堂

  两年前,林红与强明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晴归父亲强明抚养并负担一切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林红提前通知强明后可探望小晴。离婚后强明很快再婚。在探视女儿的问题上,林红与强明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为此,林红诉诸法院,要求每周六24小时在强明家探视小晴。庭审时,强明表示他尊重前妻看望女儿的权利,但周六24小时在他家,会影响他正常的家庭生活,况且会影响孩子每周六上午的英语课程。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天上午8时,由林红将小晴接走至周一早晨,再由林红直接将女儿送到学校上课。

  案例四:孩子姓名权引发纠纷离异夫妻怒上法庭

  离异近1年后独自南下深圳闯荡的阿斌,春节返乡后迫不及待地赶到前妻家去探望3岁的儿子。得知前妻阿霞已经再婚的同时,阿斌还获悉一件令他气愤不已的消息,儿子已跟新爸爸姓了。阿斌咨询律师得知,夫妻离异后无论未成年孩归由哪一方抚养,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换改孩子姓名。一气之下他上法院诉求阿霞将孩子的姓改回来。法庭上,阿霞认为当初阿斌同意孩子归自己抚养,故自己有权作主为孩子改姓,再说,后父对孩子视如己出,改姓也是为孩子着想,免得别的孩子取笑他。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阿斌对妻子改姓的决定表示了理解,阿斌与阿霞夫妇握手言和。本报记者郭玉红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 倩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 娜

  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炜

  主持人:我国法律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规定,那么完成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杨倩:在我国离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当夫妻双方自觉婚姻难以维系,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这种好说好散的方式须以双方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子女归属均无异议为前提。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自愿离婚协议书,或者双方亲自到法院作自愿离婚的庭审笔录,由法院审查以后,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夫妻关系。另一种就是“官司离婚”,即由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调查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可以说,“协议离婚”属于一种文明、理智的分手方式。实践中,我们也发现,虽然离婚率上升,但到法院进行判决离婚的人数却逐年减少,这说明现代人素质提高了,能够理智地解决婚姻问题。而只有矛盾解决不了或者一方坚决不同意分手的婚变,才会激化闹上法庭。

  魏娜:另外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地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协议离婚最重要的条件。如今,确有不少夫妻尤其是年轻夫妻,因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就去领离婚证。还有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或由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离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假离婚的。上述不具备协议离婚条件而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主持人:应当说通过民政局(或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两机构被准许离婚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杨倩:是的,两者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经调解、判决,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15天至30天,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一般法院都会采用合议庭方式审理,审理期限可能最长达6个月。到法院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的,按件收费50元——300元之间;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费,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则减半收费。魏娜:另外,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此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地解决问题。更为重要的一点区别在于,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也并非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杨军炜:基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做保障。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或是都比较模糊时,建议去人民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主持人:协议分手后,昔日夫妻发生纠纷再度闹上公堂一般由哪些纠纷引发?

  魏娜:闹上法庭通常集中在财产权属、抚养小孩权属的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了协议离婚须遵循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作出恰当、合理安排。案例3、4就因“分手协议”对子女的姓名权、探视权没作明确约定导致纠纷产生,法院最终还是依据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作出了判决、调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协议内容的重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的归属等问题的约定同样也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原则。

  杨倩:民政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案例2就是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黄先生支付原告张女士财产分割款4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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